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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過期品求償 男遭訴恐嚇取財判無罪

2018/4/1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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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1日電)宜蘭縣一名范姓男子在超市故意買過期麻糬,以要向衛生局檢舉為由,向超市收取新台幣2000元和解金,遭起訴恐嚇取財罪。高院日前維持一審見解,判決范男無罪確定。

范姓男子被控於民國105年4月間,在宜蘭一家超市購買20元的過期麻糬,向店家恫稱要向衛生局檢舉,而得手2000元和解金;范男同日又到另一家超市購買過期啤酒,要求店家賠償,但遭店家報警處理。

宜蘭地檢署依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未遂罪起訴范姓男子。宜蘭地方法院認為,店家選擇私下和解了事,難以認定是遭受刑法上所謂的惡害威脅,而范男所得和解金低於檢舉獎金,也難以認定有不法意圖,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認為范姓男子的行為如果不構成犯罪,豈不鼓勵普羅大眾自行前往商家尋找過期食品,並以此向店家索討並賺取較商品價格高出多倍的金錢,使店家整日人心惶惶。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店家販售過期食品,原本就應接受正常程序的裁處,消費者私下與店家和解而不予檢舉,雖不值得鼓勵,但此舉仍可督促販售食品業者,補足行政主管機關監督的不足。

判決書指出,范姓男子告訴店家要檢舉,並不符恐嚇罪的惡害通知強制手段。依「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規定,檢舉人至少可得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20的獎金,付錢和解的超市以罰鍰百分之3.3金額和解,未高於范男原本可得的獎金,難以認定范男有不法意圖。

判決書也提到,范姓男子利用法規處罰店家販售過期食品等規定,創造有利於自店家獲利的條件並據以得利,但范男不是公務員,不負廉潔義務,行為雖違反道德,仍不屬違法行為,駁回檢察官上訴,范男無罪確定。(編輯:李亨山)10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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