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擊斃竊嫌判無罪 法院:用槍符合規定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9日電)北市員警張景義開槍擊斃竊嫌遭起訴,台北地院認為,當時情況急迫、刻不容緩,張景義開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並已注意比例原則、勿傷致命部位,無過失可言,今天判決無罪。
黎姓竊嫌102年8月13日在新北市中和區拒絕受檢,遭新北市警方及警安協會黃姓成員追趕。黎男一路駕車至台北市西門町,轉往成都路、捷運6號出口方向逃逸,並將車開上人行道。
當時在附近執勤的張景義加入圍捕,掏槍喝令「停車、下車」,黎男不肯就範。張景義見黎男突然加速移動,朝輪胎連開二槍,子彈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男腹腔。
黎姓男子送醫不治,案經多次調查,台北地檢署認為,張景義開槍當下黎姓男子正準備倒車離開,未達急迫情況,張景義開槍有過失責任,去年5月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指出,警安協會黃姓成員駕駛仿警用偵防車追捕黎姓男子,並鳴放警報器。張景義主觀上認為黎男是準現行犯,因而執行刑事犯罪調查職務。
新聞稿指出,黎姓男子駕車撞倒人行道石製阻車擋,可見駕車衝撞的猛烈程度,黎男未依指示停車或下車,反而在人潮眾多的人行道上處於隨時可加速的狀態,張景義見黎男突然移動車輛,為使黎男停車減速,情況急迫、刻不容緩,確有急迫需要,得以合理使用警槍。
新聞稿提到,張景義當時是站在副駕駛座前方朝右前輪射擊,已盡力降低子彈可能對黎姓男子或路人造成的危害,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的比例原則。
承審合議庭認為,車輛突然移動、張景義閃身開槍發生在一瞬間,不能只因為彈孔位置在副駕駛座擋風玻璃,就認定張警用槍未注意避免傷及人體致命部位。
合議庭認為,因射擊角度及車輛材質特性產生的彈道偏向,導致黎姓男子槍傷,顯然不是張景義開槍時能夠預料防範的,檢察官也無法證明張景義是在黎姓男子欲倒車駛離現場時,朝往後行進中的車輛射擊,因此判決無罪。10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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