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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防水污 環署:3要件加重刑罰

2015/7/13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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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3日電)環保署今強調,水污法修正後事業注入地下水體、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的廢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超標,符「行為、列管及超標」三要件,才會面臨刑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上午召開「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修正草案第2次公聽研商會,會中出席代表如工業局、石化同業公會及面板相關公會,對於討論「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增修,討論是否應廣納更多有害物質,甚或可能易讓廢水專責人員面臨刑責問題,提出諸多疑義。

對此,環保署水保處長葉俊宏澄清,今天召開有害健康物質種類修正草案的會議,是針對「種類」規範釐清。

葉俊宏指出,過去水污染防治法有關刑責內容,是在「沒有排放許可證,排放有害超過放流水標準」,如今最大差別就是不管有沒有許可,只要排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標準就會被移送法辦。

水污法於今年2月修正後,有關刑責條文為第36條:「事業單位注入地下水體、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的廢污水,所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水污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2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金。」此外,也有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加重其刑的規定。

葉俊宏解釋,在此條文背景下,事業單位有注入排放「行為」,符有害健康物質「所列項目」及超過各該管制標準,「要符合這3種要件才會移送法辦。而今天的會議僅是針對有害健康物質的『種類』做討論,相關限值訂定仍要回到管制標準討論。」

葉俊宏說,如果廢水排放的專責人員動不動就要被移送法辦,誰還要去當廢水專責人員?這部份是與過去水污法最大不同之處。10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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