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榮泰:財劃法修法與憲法意旨背道而馳 盼支持覆議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2日電)行政院長卓榮泰今天表示,財劃法修正後大幅削減中央可運用財源,卻未併同檢討事權分配,且修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方式,進一步擴大城鄉差距,與憲法意旨背道而馳,盼再次審視法案內容,支持政院所提覆議案。
立法院今天召開全院委員會,針對行政院所提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覆議案,邀卓榮泰報告及備詢。
卓榮泰口頭報告時表示,談到財劃法,他必須先談一段歷史,過去精省之前,中央和地方的財政劃分,直轄市與各縣市占稅收比率約28.9%、省政府占11%、中央占60.1%。粗略地講,省政府及各縣市合起來約占40%、中央占60%。
卓榮泰指出,精省後,縣市、直轄市比率調整為24.6%,把省政府的11%移入中央政府執行,因此中央政府的比率達75.4%。如果依立法院通過的財劃法,40%會回到地方、60%給中央,稅收比率回到精省前,但那11%原屬省政府的業務卻由中央執行,顯然相當難為。
卓榮泰說明,事權要分清楚,有多少經費要做多少事權,應該理性討論,原屬於省政府的11%事權,要留在中央或回到地方。如果把11%的錢挪到地方,卻把事權留在中央,當然是窒礙難行之處。
卓榮泰提到,修法後調整各級政府稅收劃分,大幅削減中央可運用財源,以114年度各稅預算案資料設算,初估中央政府將減少經常性收入新台幣3753億元,直接改變中央與地方間的財政結構,卻未併同檢討事權分配,造成中央政府部分施政項目無法順利推動或延續。
卓榮泰解釋,修正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方式,進一步擴大城鄉差距,悖離財劃法立法本旨,且修正內容有所矛盾或欠具體明確,窒礙難行。財劃法是依憲法精神、規定所定的,基本上性質是一部財政的憲法,要做變動必須非常慎重。
卓榮泰強調,這次修正已大幅增加地方自有財源,財劃法修正第30條第3項,有關中央政府不得減少給予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的規定,實不合理;這次修正條文將影響各級政府稅課收入預算編列及稅款劃解,未考量施行應有的準備作業期間,對預算秩序很難維持,且執行也有困難。
卓榮泰談及,財劃法所定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機制,原是為落實憲法第147條地方經濟的平衡發展,但這次修法與憲法意旨背道而馳,如果付諸施行恐非全民之福;因此財劃法修正不應倉促,宜再充分討論並審慎規劃,尋求中央、地方最大共識,使分配機制更加完善。
卓榮泰表示,期盼透過法律案覆議的憲政程序,懇請立委能再次審視法案內容,支持行政院所提覆議案,透過民主程序,讓政府財政制度更完善健全,訂定可長可久、可以合理執行的財劃法。(編輯:張若瑤)1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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