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 憲法法庭10/25宣判
2024/10/18 17:07(10/25 16:18 更新)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8日電)國會職權修法生效,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監察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先後聲請釋憲,8月6日言詞辯論。憲法法庭今天公告,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10月25日下午3時宣判。
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7月10日就暫時處分召開準備程序庭,7月19日裁定國會職權修法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暫停適用。
暫時處分小百科
暫時處分即凍結、暫停施行法律,聲請釋憲時可一併提出。
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定,為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做暫時處分的裁定,且須經2/3以上大法官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才可裁定暫時處分。
且為讓大法官有時間壓力,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案件裁定後逾6個月,暫時處分就會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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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於8月6日邀集聲請人與立法院代表及訴訟代理人進行言詞辯論,歷時約6小時,審判長許宗力於聲請人、相關機關結辯後,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本案於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判決。
憲法法庭今天公告,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行政院、113年度憲國字第2號總統賴清德及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監察院等4案聲請案,定於10月25日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判決。(編輯:方沛清)11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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