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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職權修法釋憲言詞辯論各方論述一覽 憲法法庭3個月內宣判

2024/8/6 19:42(10/25 16:1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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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6日進行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言詞辯論庭,大法官蔡烱燉(左起)、許宗力、許志雄、黃瑞明等人出席。中央社記者張皓安攝 113年8月6日
憲法法庭6日進行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言詞辯論庭,大法官蔡烱燉(左起)、許宗力、許志雄、黃瑞明等人出席。中央社記者張皓安攝 1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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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6日電)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今天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總統賴清德、行政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監察院,以及相關機關立法院代表及訴訟代理人到庭陳述,歷時6小時辯論,審判長許宗力宣示辯論終結,全案將於3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7月10日就暫時處分召開準備程序庭,7月19日裁定國會職權修法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暫停適用。

憲法法庭今天上午9時至下午5時將進行言詞辯論,上午辯論主題為立法程序、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相關規定部分。下午辯論主題為調查權的行使、聽證會的舉行相關規定部分、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規定。

民進黨立院黨團以民進黨立委柯建銘、吳思瑤及鍾佳濱為到庭代表,偕同訴訟代理人陳鵬光、陳一銘及方瑋晨律師到庭;行政院以秘書長龔明鑫代表,偕同訴訟代理人陳信安教授、李荃和及賴秉詳律師到庭;賴總統由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及副秘書長張惇涵代表,偕同訴訟代理人孫迺翊教授、蘇慧婕副教授、洪偉勝律師到庭;監察院由秘書長李俊俋代表,偕同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及姚孟昌助理教授到庭。

相關機關立法院由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翁曉玲及民眾黨立委黃國昌代表,偕同訴訟代理人林石猛律師、仉桂美副教授及葉慶元律師到庭;法務部則由次長黃謀信代表,偕同訴訟代理人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及主任檢察官劉怡婷到庭。憲法法庭並依各造推薦指定張文貞、林佳和、董保城及黃銘輝等專家學者提供專業意見。

影片來源:Judicial Yuan 司法院影音

聲請人論述

聲請人陳述意見指出,本次修法程序背離責任政治與民主原則,已達重大明顯瑕疵之違憲程度。有關課予總統向立法院為國情報告之義務部分,創設總統對立法院負責之關係,混淆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之中央政府體制設計及權力分立安排,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意旨。

關於人事同意權之行使部分,聲請人認為,本次修法課予被提名人有答覆問題及提出資料之義務,並就違反者明定有不予審查之法律效果,使憲政機關有因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而陷於無從行使職權之窘境,此與憲法所定機關忠誠義務有悖。

聲請人表示,有關調查權的相關修法已逾越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461號、第585號及第729號解釋所樹立之立法院職權行使界線,其中平行調查及立法院調查報告具有拘束監察院之效力等規定,更是侵入監察權之核心領域,侵害監察委員受憲法保障之獨立性,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關於聽證會之部分,恐有侵犯人民之不表意自由、隱私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疑慮。又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不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也牴觸正當法律程序。

立法院論述

相關機關立法院則主張,聲請人立法委員部分,明顯不符憲法訴訟法第49條少數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要件,聲請人行政院、總統及監察院明顯不符憲訴法第47條、第48條機關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要件,聲請均不合法,應不受理。

立法院指出,本次修正立院職權法的目的在於維護人民知的權利,修法過程符合相關議事規則,且與釋字第499號解釋之情形有別,不應採取相同審查標準。總統是最高行政權之一部分,總統國情報告可比擬為「不真正義務」,即非法律義務而係總統之政治承諾,因此相關規定並不違憲。

立法院認為,人事權為行政及立法兩權共享,本次修法有關人事同意權之行使規定均符合國會自治,應為合憲。另「質詢」是憲法賦予立法委員之權力,藉此瞭解施政方向、法案及預算執行並揭露違法、失職等情形,如官員得任意拒絕出席、答詢,質詢權將形同具文。又立法院調查權是國會固有權限,其特性是對事不對人,追究政治責任,與監察院之調查權不同。

法務部、學者專家意見

法務部到庭陳述意見表示,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未設有具結程序,無從界定公務員真實陳述義務範圍,且未規定拒絕證言之告知義務及缺乏准駁拒絕證言之配套程序,有違正當法律程序。

張文貞、林佳和、董保城及黃銘輝專家學者也分別在憲法法庭提供專業意見,對相關法律合憲與否有不同看法;大法官蔡彩貞、詹森林、黃昭元、尤伯祥也先後提問,由聲請方或立法院提出說明或回應。審判長許宗力並諭知如認有補充必要,可於7日內以書面補充說明。

本次言詞辯論歷時約6小時,許宗力於聲請人、相關機關結辯後,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本案於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編輯:方沛清)1130806

(中央社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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