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海洋產業發展 未來得設專責法人協助推動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草案賦予海洋委員會扮演海洋產業政策統合協調的角色,並規範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推動海洋產業發展、協助設置海洋產業園區等;草案將送立院審議。
海委會透過新聞稿說明,為推動海洋產業發展,海委會民國108年起就聽取學者專家、產業界、學術界、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等各界意見統合研擬草案。
海委會說,期盼透過「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結合政府政策工具及財稅金融制度,增加海洋產業發展誘因及獎助、補助措施,並統合各部會有關海洋產業法令,使海洋產業發展法制完備。
海委會指出,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說,草案目的在統合各部會推動海洋產業的力量,明確海洋產業類別與機關權責,讓政府各部門都能各司其職,輔導所屬產業從業人員及促進其發展。
管碧玲表示,海委會刻正整合全國海洋資訊調查工作,設置國家海洋資料庫,提供海洋產業基礎數據資訊,協助發展規劃所需,另搭配政府優惠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研發與人才培育支出減稅、國內未產製機器設備免徵關稅及引領產業群聚園區或專區劃設,期有效推動海洋產業的升級與創新。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計16條,重點包含統合各機關機構的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建立海洋資料庫、政府應寬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提供海洋產業發展投資的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海洋事業取得推展海洋產業所需資金。
草案也規範,政府應協助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並給予必要輔導及協助;鼓勵並補助國民從事海洋活動;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推動海洋產業發展;協助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並給予必要的輔導及協助。(編輯:蘇志宗)11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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