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弊交保檢方抗告遭駁回 高院: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日電)宜蘭縣長林姿妙涉入弊案,遭宜檢聲押禁見,宜蘭地院裁定新台幣80萬元交保。宜檢提起抗告。高院認為林姿妙涉貪污治罪條例,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駁回檢方抗告確定。
宜蘭縣農業處長康立和部分,高院也駁回抗告。另外,林姿妙的女兒林羿伶部分,高院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宜蘭地方法院更裁。
宜蘭地檢署偵辦宜蘭縣政府108年羅東某土地免徵增值稅案,2月22日指揮廉政署展開第二波搜索行動,並約談林姿妙、林姿妙的女兒林羿伶與宜蘭縣農業處長康立和等多人到案。
檢察官複訊後,認定林姿妙、林羿伶、康立和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林姿妙另涉財產來源不明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滅證之虞,向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宜院審理後認為,林姿妙等3人涉犯圖利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裁定林姿妙80萬元交保,林羿伶、康立和請回。宜檢收到裁定後,昨天以原裁定不當,提起抗告。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康立和、林羿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刑法公文書不實登載等罪嫌,林姿妙涉犯圖利罪、刑法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公文書不實登載等罪嫌,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其中,圖利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
高院表示,原審認為林羿伶的犯罪嫌疑雖然重大,但依現有事證,難認有羈押原因,而裁定駁回。不過,林羿伶就本案有避重就輕的卸責情形暨湮滅重要訊息行為,檢察官抗告有理由,裁定撤銷原裁,發回宜蘭地方法院更裁。
林姿妙部分,高院指出,原審認為林姿妙以80萬元具保,應足以形成拘束力,這是原審本於事實審法院裁量權所為羈押與否的裁量,並於裁定理由中敘明,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或必要性原則,依法並無不當。檢察官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高院認為,康立和雖然犯罪嫌疑重大,但依卷內的人證、物證,均不足以認定康立和有檢察官聲請所指的羈押原因。原裁定認康立和無羈押原因而不予羈押,於法並無違誤。檢察官抗告原裁定不當無理由,應予駁回。(編輯:李錫璋)11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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