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試法遭質疑不合時宜 立院初審廢止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2日電)監試法修正公布已70 年,因時空環境改變,部分內容與現況有所不符,因此社會各界有廢止監試法的討論;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廢止監試法等案,在場立委及官員無異議,因此通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及民進黨立委蔡適應、鄭運鵬、吳玉琴等人分別擬廢止「監試法」等案;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考選部長許舒翔、監察院副秘書長劉文仕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劉建忻指出,監試法自民國39年10月26日修正公布至今,已超過70年未曾修正,因時空環境改變,部分內容已不合時宜,且監察院屬性已由中央民意機關,轉變為具事後監督機制的準司法機關,因此社會各界屢有廢止監試法的討論。
劉建忻表示,考試院在審慎評估下,認為國家考試辦理的依據,包括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等相關法律,建構的典試制度及相關試務作業均十分完善,過程也嚴謹縝密,而且試務資訊化後,藉由善用資通科技,監試法下的人力監督工作皆可運用資訊安全管理機制來取代,足以達到確保考試公平、公正的目的。
劉建忻說,倘若廢止監試法後,監察委員如果發現國家考試辦理過程有違法、失職情事,仍可行使事後糾舉或彈劾權,發揮客觀監督行政機關的角色。與監察院協調後,多數監委支持本法的廢止,因此考試院擬具監試法廢止案。
全案審查時,在場立委及官員並未提出異議,因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黃世杰裁示通過廢止監試法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此外,配合監試法的廢止,這次也刪除典試法第10條(典試委員開會時,應請監試委員列席)、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6條(公務人員考試之監試事宜,以監試法定之),及刪除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1條條文中,有關適用監試法的文字。
現行監試法共有6條條文,第1條規定,「舉行考試時,除檢覈外,依本法之規定,由考試院或考選機關分請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行署派員監試。凡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之考試,應咨請監察院派監察委員監試。凡考試院派員或委託有關機關辦理之考試,得由監察機關就地派員監試。」(編輯:蘇志宗)11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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