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逃機制修法三讀 周春米:確保刑罰權完整行使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日電)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新增多款防逃機制,法官也可命停押被告於宣判日到庭;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說,這在確保刑罰權能完整行使,也是所謂的防逃法案。
周春米在三讀後發言指出,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法,主要是關於受偵查、審判的刑事被告,要確保他們將來能到庭接受偵查、審判,判決確定後更要到案執行,確保國家刑罰權能完整行使,就是所謂的防逃法案。
周春米說,這次立法院臨時會,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將民進黨立委許智傑提案的版本納進議程,進行討論與處理,希望盡速完成防逃機制,而司法改革的步伐,執政黨一步一腳印,沒有懈怠。
周春米也說,執政黨的司改成績可以接受大家公評,但她要告訴大家,除了今天三讀完成的防逃機制,這屆更完成了6大法案,包括通過法官法、限制出境出海專章、勞動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法院組織法(大法庭),以及憲法訴訟法,完成憲法治國的最後一哩路。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則表示,在各黨團共同簽字同意下,關於刑事訴訟防逃機制,補起了非常重要的破網,但他要提醒,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通過的結論,要訂定棄保潛逃罪,目前還沒有排上議程,跨黨派立委也希望這個法案不要拖延,要盡速完成立法,回應社會大眾的期待。
健全防逃機制,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未來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
三讀條文明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以下事項,包括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等事項;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等事項。(編輯:趙蔚蘭)10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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