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素如條款初審 羈押被告辯護人有閱卷權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2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刑事訴訟法草案,新增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辯護人有閱卷權,俗稱「賴素如條款」;若要限制辯護人取得相關卷證,檢察官一定到庭;修法案預計最快下週三讀。
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涉收賄被收押,律師要求閱卷被拒因而聲請釋憲,大法官釋字做出第737號解釋認為,偵查中的被告和律師,無法得知檢方聲押理由的具體內容和有關證據違憲,要求司法院1年內修法,4月28日到期。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裁示全案不須經由朝野協商,最快下週可完成三讀。
蔡易餘會後受訪說,新增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辯護人有閱卷權力;同法也規定,辯護人持有這些卷宗不可公開揭露或非正當目的的使用,違者涉及洩密與律師懲戒規定。
他說,檢察官聲請羈押會把所有卷證送至法院,這些卷證原則上必須給辯護人,被告辯護人有獲取這項資訊的權力,「例外」狀況就是危害偵查目的、湮滅、偽造、變造或勾串共犯、證人、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卷證,可用「例外」方式處理,包括當庭提示、遮掩部分內容給辯護人當庭閱覽,最嚴格情況就是禁止辯護人獲取。
他表示,修法也規定,如果要限制辯護人拿到相關卷證,規定檢察官一定要到庭,賦予檢察官應到庭義務。
新增「強制辯護」規定,蔡易餘說,未來檢察官聲請羈押必須有律師到場,如果等候4小時律師未到場或被告直接表明不需要律師,即可排除強制辯護。
修法前後的不同?蔡易餘說,差很多,過去只有起訴後才有閱卷權,所以羈押過程中,被告雖有請律師,但因武器不對等,被告與律師都不知道檢察官聲請羈押的依據,修法後,被告在羈押階段至少可以得到相關卷證,落實武器平等,對羈押中被告的辯護權是很大的進步。10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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