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處:補教解約 債權有相關規範
2016/1/18 17:42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8日電)補教業興盛,但有學員簽約被設定使用向資融公司借貸方式付費,排除補教業者與學員間有債權關係,企圖免責。行政院消保處強調,可引據消保法及相關不得記載事項確保債權關係。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月上旬已就學承電腦、威爾斯美語及微爾科技(Tutor Well)出現上百位學員,向各地消保官申訴解約糾紛案進行初步處理,業者允諾停止招生外,設定4個月內找到新承接人及投資者改善財務狀況。消保處並說,此案春節過後會較明朗。
萬一歇業,粗估上千名學員與補教業者間的債務關係,恐出現爭議。消保處分析,用現金一筆付清學費的學員,將須向負責人要債;使用信用卡分期付款及向銀行借貸付費的學員,則可以不用再付尾款,最快止損。
問題較複雜的是使用「向資融公司借貸」方式付費的學員,當中分2種,第1種已設定債權關係只存在消費者跟資融公司,與補教業者無關,別簽較好。
消保處強調,「向資融公司借貸」方式付費的第2種,則將補教業者對消費者的債權,轉讓給資融公司,並有業者會在契約中寫上排除民法第299條,將使得消費者訴訟時,無法確認原本仍與補教業者有債權關係的權益,無法成功主張不必再付尾款。
消保處重申,過去有訴訟案例因此敗訴,讓消費者沒得上課,還要付清尾款給資融公司;但其實「消費者保護法」有平等互惠原則的規定,而且去年(2015)年中,「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更具體規定,業者不得擅自在契約上註明將債權轉讓第三人,引據上述法律與規範,可保權益。10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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