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權與宗教界的拔河 台灣墮胎權戰火未歇
台灣《優生保健法》民國74年上路,邁入墮胎合法化。然而,婦權團體與宗教界的戰火卻未停歇,《優生保健法》曾三度計畫修法,卻因雙方爭論不休,遲遲無法送出立法院。
文/張茗喧 (中央社記者)
近年宮鬥劇風潮席捲台灣,劇中角色為了生子奪寵,不惜以麝香、紅花等「古法」剷除其他嬪妃的龍胎,成為宮鬥劇中的經典橋段,令戲迷們回味再三。
然而,褪去戲劇的華麗外衣,回到現實社會,「墮胎」屢屢在全球引發道德、宗教、法律上的爭議,台灣女性雖在《優生保健法》保護傘下,享有合法墮胎的權利,殊不知檯面下卻是暗潮洶湧,女權團體與宗教團體的抗爭從未停歇。
優生保健法解歷史枷鎖 從墮胎非法的年代說起
要談論台灣的墮胎合法化,得將時光倒轉到民國60年代,當時墮胎可是犯罪行為,協助墮胎者同樣視為共犯,按照《刑法》墮胎罪,明定懷胎婦女不論是自願或聽從他人以服藥等方式墮胎,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至於協助墮胎的醫護人員或任何人,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導致婦女重傷、死亡,依嚴重程度可處六個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字內容.....
正因墮胎不合法,當女性在非預期狀態下懷孕,只好尋求密醫、私人診所醫師進行墮胎手術,形成龐大黑數,衛生署(現升格為衛生福利部)65年進行的一項調查指出,台灣有19%已婚婦女曾經接受過人工流產,顯示即便有法律約束,女性非法進行人工流產已是不爭的事實。
為了讓女性在合法診所、由合法醫師進行手術,降低意外發生風險,另一方面台灣人口爆炸性成長,對教育、糧食、就業、環境等層面造成沉重負擔。政府雖在民國56年便草擬《優生保健法》,卻引發巨大反對聲浪,反對者提出質疑,認為墮胎合法化是殺人行為,歷經10多年爭議、辯駁、擱置,總算在74年元旦上路,邁入墮胎合法化時代。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明定只有合法醫師才能施行人工流產手術,而婦女在六種情況下,可以自願進行人工流產。此外,也要求未婚的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得經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已婚者須經配偶同意,除非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才不在此限。
衛福部國健署婦幼健康組組長林宜靜說,上述第六種情況「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孕婦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是整部法規中最具爭議的重點,讓幾乎所有有意墮胎的女性,都能因此合法墮胎,屢遭宗教團體詬病,認為正是這一點讓墮胎之門大開;而墮胎須經配偶同意的規定,則是遭婦女團體抨擊,認為懷孕與否是女性自主權利。
此後,雙方戰火從未停歇,《優生保健法》隨時代演進曾三度計畫修法,卻因雙方爭論不休,遲遲無法送出立法院。
墮胎規定引爆論戰 社會共識始終難尋
林宜靜表示,民國89年考量「優生」有歧視意味,因此全面研議修法;95年推出預計改為《生育保健法》,增訂墮胎前諮詢以及三天思考期,並將已婚婦女須經配偶同意才可墮胎的規定,改為須告知配偶,草案一出引爆雙方論戰,送進立院後胎死腹中。
宗教團體認為,每一條生命都相當寶貴,即使是胎兒也有意識和生存權,因此堅持必須經過配偶同意,同時認為婦女決策前應有六天以上思考期,瞭解墮胎對自身和胎兒的影響,再做決定。
婦女團體提出不同看法,認為多數婦女從懷孕到實際求醫,肯定已經花了不少時間思考,設立思考期是對女性思考及決定能力的歧視,可能錯過施行人工流產手術的安全期而增加風險;此外,他們也認為女性擁有自己的身體自主權,應刪除配偶同意規定。
就在爭論的同時,是否有人思考過女性是怎麼想的呢?國健署105年進行的「家庭與生育力」調查顯示,不論性別或婚姻狀態,在人工流產前接受諮詢以及思考期議題方面,都有多達80至90%受訪者表示支持,其中思考期以七天贊成比例最高,其次依序為三天、八天以上、五天等。
墮胎的主要決定者方面,多達23.59%已婚婦女坦言是自己決定的,另有9.66%是由配偶決定,52.57%是共同討論,另有14.19%為其他。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每年約有3至4萬人以口服墮胎藥RU-486墮胎,另有6到7萬人向健保申報以手術進行人工流產,大多是胎兒異常、基於醫療理由必須流產,至於有多少女性因意外懷孕以手術流產,因涉及個資,至今不得而知。
台灣新生兒人數106年首度跌破20萬人大關,並呈現逐年銳減趨勢,反觀墮胎數字,一年就有多達9到11萬名寶寶無緣來到這個世界上,「夾掉的娃娃」幾乎逼近新生兒人數的一半,在在敲響少子化警鐘。
在台灣,墮胎議題儼然成為女權與宗教界的拔河,而這些不被期待的寶寶的命運將通向何方,仍有待社會、政府持續凝聚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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