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前議員莊玉珠訴請確認民進黨籍存在 一審勝訴

2025/3/26 11:16(3/26 11:36 更新)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前台南市議員莊玉珠不滿民進黨於民國103年間,以她未在市議會議長選舉中亮票為由開除黨籍,提出黨籍確認之訴。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莊玉珠勝訴。可上訴。

民國103年的台南市議長選舉,擁有過半29個席次的民進黨推出賴美惠尋求連任,敗給國民黨的李全教。民進黨檢討敗選原因,除調查是否涉及金錢或利益交換,也開除陳朝來、蔡秋蘭、梁順發、莊玉珠、曾王雅雲等5名議員黨籍。

莊玉珠不服,向法院提出確認黨籍存在訴訟。她主張,當時是民進黨黨員及台南市議會第2屆議員當選人,民進黨以她未遵守台南市議會黨團一致性投票決議亮票,屬違犯黨紀行為,於103年12月31日舉行第4次中評會,決議開除黨員資格,此除名處分明顯違法,應屬無效。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人民團體 (包括政黨法人)對會員(會員代表)所為的除名處分,屬於完全剝奪人民的結社自由,須嚴格要求其決議方法,以保障憲法第14條所賦予人民結社自由的權利,因此黨員的除名,須經最高權力機關即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google news透過 Google News追蹤中央社

北院指出,本案不適用106年公布施行的政黨法,應依當時法律人團法及民法相關規定審理,依人團法及民法規定,開除社員必須經總會決議,但民進黨當年是由中評會做成的裁決,而非黨員代表大會做成或追認,因違反強制規定屬於無效。

台北地院審酌,中評會對莊玉珠所為除名處分,違反人團法規定,應屬無效,莊玉珠仍屬民主進步黨的黨員,判決莊玉珠勝訴。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40326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請繼續下滑閱讀
民進黨台中宣講 羅列多項中央挹注交通建設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