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玉井7死縱火案 曾文彥判無期2度撤銷發回更審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6日電)台南玉井真理家族前輩堂遭男子曾文彥縱火造成7人死亡,一審判死,二審改判無期,更一審仍判無期。最高法院認為,有理由矛盾、證據調查未盡等違誤,今天再度撤銷發回更審。
全案起於民國108年12月14日凌晨,台南市玉井區三埔里真理家族前輩堂遭曾文彥縱火,46名居民中有37人逃出;2人跳樓逃生受傷;1人被救出時失去心肺功能,送醫搶救後不治;其餘6人被發現時明顯死亡。
台南地檢署109年2月偵結求處曾文彥死刑,台南地方法院109年12月31日依殺人罪判處死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認為案發時曾文彥21歲,幼時診斷出過動症(ADHD)併發展遲緩,曾接受治療效果不彰,自幼年至成人階段症狀符合「對立反抗性疾患」、「行為規範障礙症」,再逐漸演變為「反社會人格障礙症」。
二審指出,依兩公約施行法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應避免對存在嚴重社會心理障礙而阻礙其進行有效辯護的個人,以及道德可非難性有限的個人判處死刑」。
二審審酌,曾文彥犯後打電話求援,自承縱火,父母也非常自責並協助慰問、補償;部分死者家屬得知曾文彥自幼罹有疾患,且感受到曾文彥父母的彌補及痛苦,未堅持判處死刑,顯示部分被害人家屬和加害方已有一定程度修復,通盤考量後改判處無期徒刑。
案經檢方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法院決定刑罰時應就與科刑相關情狀的事證進行適當審酌,不可忽略或偏重一方,去年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
更一審認為,曾文彥「反社會人格障礙症」肇因於體質、家庭和社會環境及成長歷程等因素,而有衝動控制能力不足,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應避免道德可非難性有限的個人判處死刑」。
更一審認定,曾文彥「反社會人格障礙症」隨年齡增長可能變得較輕微,趨於穩定,甚至消失,或可能因長期監禁,與社會隔絕穩定環境而改善症狀,尚非全無矯正改善可能,因此仍判處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更一審認為曾文彥因反社會人格障礙造成「衝動控制能力不足」,即認為具「道德可非難性有限」,卻與所引用的醫院鑑定意見未盡相符,不無理由矛盾、欠備。
此外,更一審判決僅自行查閱文章,即推論曾文彥隨年齡增長及長期監禁的執行,可大幅降低再犯可能性,未具體說明醫院所鑑定曾文彥反社會人格障礙症的精神醫療處遇無改善可能,且有極高再犯可能性等意見。
最高法院認為,一審認定曾文彥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根深蒂固且極為嚴重,無教化矯正合理期待,但醫院向一審建議再諮詢矯正教化專家意見,更一審也未就此詳查、說明,自有證據未盡調查之違法。
最高法院也指出,更一審認定曾文彥符合自首要件,但僅以曾文彥非出於真誠悔悟為由,而未以刑法規定減刑,與公政公約第36號所宣示涉及死刑案件須考慮「具體的減刑因素」違背,有理由欠備、不適用法則之違誤,因此將全案發回更審。(編輯:李錫璋)11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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