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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保麗龍杯111年7月上路 自備杯至少要便宜5元

2021/12/22 15:17(12/22 16:2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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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22日電)環保署今天發布規範草案,明年7月起不得使用發泡塑膠材質(如保麗龍)飲料杯;連鎖飲料店、速食店、便利商店及超級市場應進一步提供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至少應有新台幣5元價差優惠,並得不免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預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組長連奕偉告訴中央社記者,草案包含2大部分,一是民國111年7月起禁用發泡塑膠材質的一次用飲料杯;另外是針對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要求112年起需提供循環杯,一次用飲料杯年度減量率至少須達15%。

連奕偉指出,草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訂定「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明年7月1日起飲料店不得提供發泡塑膠材質(如保麗龍)一次用飲料杯;實施後開始稽查,業者若違規按次可處1200至6000元罰鍰。

另外,連鎖飲料店、速食店、便利商店及超級市場應進一步提供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至少應有5元價差優惠,並得不免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

連奕偉表示,因為保冰效果好,目前發泡塑膠材質一次用飲料杯大致以中南部飲料店為主,北部相對較少;草案訂定地方政府也可視轄內業者經營型態及民眾生活習慣,提報實施限制使用其他塑膠材質的一次用飲料杯;這部分已與各地方政府、業者多次討論,也取得共識。

連奕偉提到,針對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則要求自112年1月1日起,至少5%門市免費提供消費者借用循環杯,且一次用飲料杯年度減量率至少須達15%,未達目標時,業者須提報減量精進計畫。

連奕偉解釋,這裡的一次用飲料杯是「希望連紙杯都不使用」,速食店、便利商店業者需提出經會計師簽證的飲料杯使用數量,來證明減量達標;目前規劃3年期程,自112年至114年分別以減量15%、18%及25%為目標。(編輯:張雅淨)1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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