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涉三中案 北院一審判無罪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曾以寧台北27日電)北檢指控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等人以低價及非常規交易方式出脫三中及舊黨部大樓案,台北地院認定檢察官舉證不足,且馬英九不具違反證交法身分,今天判決無罪。可上訴。
本案除了馬英九獲判無罪,前中央投資公司董事長張哲琛、前總經理汪海清也獲判無罪。
另外,前立委蔡正元被控侵占阿波羅公司資產等案,北院依業務侵占罪判處蔡正元有期徒刑3年6月,並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蔡正元妻子洪菱霙、岳父洪信行均獲判無罪。
至於檢方是否提起上訴,台北地檢署表示,待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再行審慎研議辦理。馬英九則發布聲明表示,他感到非常欣慰,也感謝司法公正,還他清白。
北檢起訴指出,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在三中(中視、中影、中廣)交易及舊黨部大樓案中,涉嫌以低價及非常規交易方式出脫具不當取得爭議的黨產,造成國民黨新台幣72億多元的損害,民國107年7月間依證券交易法的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刑法背信等罪嫌起訴3人。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馬英九於本案交易期間未曾擔中投公司及光華公司董事,也未被2公司授權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有為公司簽名權限,而不具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罪及特別背信罪的身分。
北檢偵辦時雖然以查扣的錄音檔當作關鍵證據。不過,北院指出,本案錄音過程或為買賣雙方於談判過程中的言語交鋒,或是馬英九等3人各自基於身分地位做意見發表,或屬商業話術,或有情緒發言,應詳予究明對話者發表言論的語意情境及內容真意,判斷可否作為本案證據。
合議庭指出,黨營事業雖屬中國國民黨財產,但性質不適用檢察官主張的人民團體法、國民黨黨章或相關辦法。中投公司於華夏公司股權交易案前經公司內部評估程序,並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合理性表示意見,後經董事會追認議案,並未違反相關規定。
合議庭表示,當時因廣電法修正的時限因素,為求處分媒體事業效率,中投公司以處分華夏公司股權方式包裹出售所持有廣播及電視公司。而於94年時無證據證明除余建新外尚有他人表示購買華夏公司股權的意願。
合議庭認為,馬英九雖然曾於談判過程中介入雙方協調,最終表示「就是基本上不違法,然後能夠走完的,就這麼簡單嘛」等語,於會談中多次與律師確認方案合法性問題,難以認定馬英九命令張哲琛、汪海清做違法行為。
中影公司股權交易案部分,北院認為中投公司於交易前經公司內部評估程序,委由會計師就出具交易價格合理性報告,並經董事會於簽約前核定,未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中投公司取處程序。
中廣公司股權交易案部分,北院指出,中投公司雖然是華夏公司的控制公司,但華夏非中投的內部單位,華夏公司於95年間處分中廣案前,經華夏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通過,交易前雖然未經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書確有疏漏,但不是張哲琛、汪海清責任範圍。
另外,國民黨舊黨部大樓出售案部分,北院指出,依國民黨內控規定,變賣財物應公開招標,然有特殊情形得以議價方式辦理。國民黨於95年間因精簡人力而須給付黨工退休金遂需錢孔急,且舊黨部大樓涉及不當黨產爭議,因此乏人問津,是國民黨未經公開招標而直接與長榮集團議定出售價格,難認已違反相關程序。
北院認定,檢察官未能舉證證明馬英九、張哲琛及汪海清犯罪,因此判決馬英九等人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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