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涉三中案 一審10/27宣判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0日電)前總統馬英九涉及三中案遭起訴,一審台北地院今開庭,馬英九庭上說,沒有犯罪,檢方羅織罪名。檢方指控他犯後態度不佳,應從重量刑。全案辯論終結定於10月27日宣判。
馬英九庭上指出,政黨存在的目的是要爭取執政,能夠永續發展;公司經營的目標,是在於追求最大商業利潤,兩者並不相同。
馬英九說,國民黨並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公司,國民黨主席對國民黨的主席職責,與中投公司、光華公司董事對公司的董事職責,並不相同,甚而可能會衝突。在合法的前提下,他不能單純以追求最大商業利潤的公司董事心態來做國民黨主席,不應將擔任國民黨主席的他視為中投公司、光華公司的董事。檢察官將他視為中投公司、光華公司的實質董事,並以此作為本案論罪的基礎,他認為是不正確的,也是錯誤的開始。
他說,本案(三中案)許多文件、執行狀況,他是看了卷證資料才知道,檢方卻說他是犯罪,並不公平。
馬英九多次提及「檢方非常規論告,無法接受」、「檢方羅織罪名」;他說,檢方主張中投公司時任董事長張哲琛多次向他報告處分三中案的事項,但是實際上,張哲城向他報告的各次內容為何,檢方並沒有調查清楚,以及當初出售舊黨部等給長榮集團張榮發部分,檢方前後指控也不一致。
馬英九說,當初要處分,他的要求就是必須合法,經過多名律師及專業人士團隊研究商討執行後,卻是在10多年後檢方突然起訴,「說我犯罪,我無法接受」。
馬英九提及,本案至今纏訟5年,他想說的是,當初處分三中案,國民黨是向舊時代告別,希望重新獲得人民期待,檢方卻說他是背信、圖利犯、惡名昭彰的罪犯,他工作30年來,一直奉公守法、清廉自持,他任黨主席沒有拿一毛錢、沒有收買家任何好處,他維護國民黨獲利,他沒有犯罪。
張哲琛表示,當年時空背景是因為廣電法要求民國94年12月26日以前,黨政軍退出媒體,才會處分中視、中影、中廣,出售舊黨部也是為了節省開支,都是依法處理,不處分才會造成損失,他沒有違背職務、也沒有跟買家共謀,更沒有賤賣。
張哲琛說,昨天檢方論告,他聽得很難過,因為他跟馬英九、時任中投總經理汪海清,被形容的像是作奸犯科、十惡不赦的壞人,他工作40幾年,秉持良心、廉潔自持,沒有犯罪。
汪海清則說,他沒有主觀犯意及犯罪行為,他的立場和15年前一樣,他做為專業經理人,沒有違背職務去損害中投公司及國民黨,更沒有賤賣,請求法院要以15 年前的時空背景,去衡量他們行為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辯論期間,汪海清的律師主張,低於盤價的交易狀況常見,例如中華電信收購神腦國際、台新金控販售彰化銀行股權,以及阿里巴巴集團收購大陸大潤發等,價格都是低於盤價,因此中視以每股6.5元價格售出,並沒有造成中投損失,並非檢方所說的賤賣。
張哲琛的律師則說,本案不適用證券交易法,國民黨100%持有中投公司股權,中投公司100%持有光華公司股權,實質無公開發行;買家余建新在民國95年間以新台幣500萬元的現金禮盒放在張哲琛車子後座,但張哲琛沒收下,而且直接退回,張哲琛並沒有與買家共謀。
公訴檢察官主張,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3人犯後態度不佳,請法院從重量刑,以示警懲,依照沒收新制沒收犯罪所得。
台北地院合議庭庭末諭知,全案辯論終結,定於10 月27日上午11時宣判。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等人,在三中(中視、中影、中廣)交易等案中,造成國民黨新台幣72億多元的損害,涉犯證券交易法的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刑法背信等罪嫌,107年7月間對他們提起公訴,案件由台北地院審理。(編輯:李亨山)11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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