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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案一審馬英九無罪 北院:處分資產沒背信賤賣

2021/10/27 14:07(10/27 15: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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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曾以寧台北27日電)台北地院庭長江俊彥今天說,三中案被告張哲琛及汪海清在處分公開發行公司資產都沒有背信及賤賣,時任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是否為證交法規範身分都不構成犯罪,判決無罪。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前中國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前中投董事長張哲琛、前總經理汪海清在三中(中視、中影、中廣)交易、舊黨部大樓交易等案中,涉嫌以低價及非常規交易方式出脫具不當取得爭議的黨產,造成國民黨新台幣72億多元的損害,民國107年7月間依證券交易法的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刑法背信等罪嫌起訴3人。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今天認定,馬英九不是中投公司、光華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不具證券交易法的非常規交易或特別背信罪規範身分,檢方舉證不足證明張哲琛、汪海清有犯證券交易法的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罪的犯意及行為,據此,無身分關係的馬英九,自無從與張、汪為共同犯罪,且出售舊黨部大樓,檢方舉證不足證明三人有何違背任務致生損害情形,判3人無罪,可上訴。

台北地院由金融庭庭長江俊彥於記者會說明判決理由,檢方公訴指出,被告馬英九是國民黨主席,且為實質中投公司與光華公司負責人,但合議庭認為依照當時公司法規定(公司法於101年與107年修訂),行為人必須是具有公司董事或經理人共犯此犯罪時,才會適用;合議庭認為,馬英九需為具有身分的共犯,才會構成犯罪。

江俊彥說,張哲琛為中投公司與光華公司的董事長,也是國民黨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管理委員,汪海清則為中投公司與光華公司總經理,因此汪海清在舊黨部大樓背信罪的部分,要在跟具有身分的人共犯,才會有背信罪的問題,因此合議庭是針對個別身分,分別進行認定。

江俊彥說,當時黨政軍退出媒體有其時限,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若違反會有什麼法律效果,但是中投公司當時請法律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就說,若違反,除罰鍰外,也有可能產生遭主管機關廢止執照的可能。

此外,加上中視公司與中廣公司的執照在民國95年6月30日到期,若在94年12月26日前未能將媒體事業出售予符合法律規範的第三人,難保事後是否能順利換照。

江俊彥說,合議庭法官認為,若中視與中廣公司失去執照,會讓這兩個公司失去最重要的資產、甚至無法繼續經營,因此張哲琛、汪海清稱為遵守廣電法而急於出售股權的說法,為合理之目的。

江俊彥指出,馬英九雖然具有介入當時雙方協商的過程,依照當時的錄音,可以看出馬英九有指示「基本上不要違法」,並多次與律師確認合法性問題,因此合議庭認為,不能說張、汪兩人在執行職務時,有屈從或配合馬英九、賤賣的情形,且不論從程序事項或實體事項觀察,均難認有背信或圖利特定人士之狀況。

媒體提問,檢方起訴時,有引用最高法院102年間力霸掏空案的判決見解指出,雖然馬英九沒有掛名中投或光華公司董事或經理人,但他為交易案決策者,也應該為證券交易法所規範的對象,合議庭是否不採信此看法。

江俊彥回應指出,最高法院102年時有這樣的見解,但在後續110年有新的見解認為,在公司法第8條第3項修法後,101年修法之前,所謂的實質董事身分的人共同犯罪才該當,但是以本案來觀察的話,不管馬英九到底具不具有這個身分,重點是馬英九在實質上、程序上,與具有這個身分的張哲琛、汪海清是不是有共同犯罪。

江俊彥指出,合議庭認為張及汪在處分公開發行公司資產都沒有背信的問題,不管馬英九具不具有這個身分,基本上都不會構成犯罪。(編輯:張銘坤)11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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