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太空發展法 科技部為主管機關
(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31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太空發展法」,明定科技部為主管機關,並應以專責法人協助推動太空發展業務,也規範發射載具在境內發射時應於國家發射場域實施作業,且科技部與經濟部等部會應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太空發展法,根據立法說明,台灣為全世界第32個有衛星的國家,近年來商業應用性太空活動逐漸普及,台灣已有初步太空產業鏈,但太空事務為全新領域,涉及的管理面向複雜,亟需完善法制基礎。
三讀條文明定,太空發展法的主管機關為科技部,政府應以專責法人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而發射場域為從事太空活動的基礎建設,合適地點須經專業科學判斷,且須有最高規格的安全措施,因此,科技部應設置國家發射場域,供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民間使用,且太空發展相關資訊在符合國家安全及利益原則下得公開。
因為太空產業發展需政府扶植與民間投入,包含推動高附加價值的技術產業應用、與國際接軌、人才培育等,三讀條文明定,為促進太空產業健全發展,科技部應會同經濟部及其他有關機關,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推動高附加價值太空技術產業應用及必要獎勵措施、協助關聯產業發展與國際接軌、培育太空產業發展人才等事項。
鑒於發射載具行為可能涉及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三讀條文明定發射載具於境內發射時,應於國家發射場域實施發射作業,且依規定辦理登錄,於預定發射日6個月前向科技部提交發射計畫申請,經許可後始得實施,申請時應提出符合發射計畫的責任保險或財務保障等文件;未經許可在境內發射載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個人、法人或團體運用太空載具獲取地球、太空及其他天體資訊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個人、法人或團體所有,但若有增進國家重大利益、涉及國家安全、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影響等情形,主管機關得令其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並給予適當補償;如果經科技部要求限期履行但未履行者,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也規定,太空活動所運用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有預定於境內發射、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預算所研發等情形,應向科技部辦理登錄,未辦理登錄者,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過去曾有火箭發射場選在原住民部落土地上發射引發爭議,在太空發展法中也規範,如果發射場域涉及原住民土地及權利時,由科技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說,太空發展法三讀,象徵「把台灣的國力打上太空」的夢想向前邁進,對外能遵循國際太空法及相關條約,對內也兼顧環境保護、融入在地參與的精神,期盼善用台灣半導體等產業優勢,共同打造太空經濟、培育相關人才,讓太空產業成為台灣新的護國群山。(編輯:張均懋)11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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