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命案 王姓凶嫌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5日電)王姓男子當街殺害女童小燈泡,更一審認定,王男行為時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及控制能力降低或喪失,若適當治療可降低再犯,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3歲女童小燈泡民國105年3月於台北市內湖區,光天化日下突遭持刀的王男從後方猛砍頸部當場死亡。王男聲稱是堯、皇帝,當殺人後就會有四川嬪妃來找他,完成傳宗接代之事。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援引兩公約,以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為由,判處王男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定,王男行為時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因罹患慢性思覺失調症而顯著減低,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刑後監護5年。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由高院更一審合議庭進行審理。小燈泡媽媽、現任立委王婉諭曾到庭請求法院判處王姓凶嫌極刑。
更一審審理後認為,王男殺害小燈泡犯行明確,王男雖罹患思覺失調症,但犯案前有縝密規劃準備,犯案時又特意等候最佳時機,挑選幼小女童下手,犯案後,還可以向警察詳細敘述犯案目的、過程。
更一審並參考台大醫院、台北榮民總醫院出具的精神鑑定意見,認為王男在犯案時,辨識能力以及控制能力沒有喪失,也沒有顯著降低,因此並不適用刑法第19條規定,可以不罰或者減輕其刑。
更一審依卷內量刑資料,並參考專業醫師證述及意見,認為本案發生起因於王男的長期精神疾病所引起幻聽妄想,再加上王男和他的家人缺乏病識感,沒有穩定接受治療,使得發生本件憾事。
更一審認為,王男之後如果經過適當治療以及心理輔導,仍然可以有相當程度的改善,也因此降低再犯可能性,逐一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10款量刑事由後,認為王男還沒有判處極刑(死刑),永遠隔絕於社會的必要,今年1月21日宣判,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王嫌、檢察官提起上訴,王嫌辯護人主張,醫師鑑定認為王嫌行為時辨識及控制能力沒有喪失,已超出受囑託鑑定範圍;檢察官則主張,一審引用兩公約判王男無期,更一審不認為王男適用兩公約減刑,但刑度相同,似有違誤。最高法院認為,檢辯上訴均無理由,今天駁回。(編輯:李亨山)10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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