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還是承攬 勞動部列25項判斷關鍵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9日電)為避免雇主規避責任用承攬方式僱傭勞工,勞動部今天發布「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並製作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詳列25項檢核事項,盼供勞雇雙方檢視勞動契約關係。
食物外送員意外事故引起社會關注其勞動權益,為了讓事業單位與受僱勞工對雙方法律關係能有更明確認知,勞動部經蒐集歸納各法院判決、大法官解釋、行政機關函釋及邀集專家研商後,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並於今天發布。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不論從「大法官第740號解釋」或法院實務判決,都認為勞動契約認定應依勞資雙方間從屬性的高低做實質認定,因此指導原則對於勞動契約的主要判斷標準,分別從「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逐一舉出具體判斷要素。
其中,「人格從屬性」包含勞務提供者的工作時間受到事業單位指揮或管制約束、勞務提供者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指派工作、勞務提供者必須親自提供勞務且未經事業單位同意,不得使用代理人等8項要素。
「經濟從屬性」則包含勞務提供者並非為自己的營業目的提高勞務,提供勞務所需的設備、機器、材料、或工具等業務成本並非由勞務提供者自行備置、管理或維護等;「組織從屬性」則包含勞務提供者納入事業單位的組織體系而須透過同僚分工始得完成工作。
除此之外,王厚偉提到,這次指導原則也有新創舉,特別訂定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提供給勞資雙方做自我檢視。
檢核表內容包含勞務提供者不能自由決定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勞務提供者拒絕事業單位指派的工作會遭受懲處或不利益待遇、事業單位要求勞務工者親自從事工作、事業單位會不定期查核勞務提供者是否親自工作等並25項檢核事項。
王厚偉表示,根據整體檢核結果,若是符合項目越多,越可合理推斷越趨近於勞動契約,但還是必須依整體契約內容、個案做整體判斷。
王厚偉也強調,勞工與事業單位間雖然可基於契約自由約定勞務契約類型,但法院或行政機關絕不會受契約形式或名稱拘束,還是會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並依從屬性的高低,實質認定是否為勞動契約。
王厚偉表示,此指導原則可提供給雇主,讓雇主自我檢視,如果有符合勞動契約要素,雇主就應該自我調整,指導原則同時也能作為勞檢人員執法時的標準,勞工也可利用此表檢視自己與雇主是否為勞動契約關係。(編輯:管中維)10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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