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申請柯文哲器捐資料遭拒 法院判台大應提供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張茗喧台北29日電)學者劉靜怡向台大醫院申請民國77年至102年間,醫師柯文哲等人在院期間進行無心跳者器捐摘取次數及各次日期的資料遭拒絕,以資訊公開法為由興訟,法院判台大醫院應提供資料。
台大醫院發言人王亭貴表示,台大醫院會再邀集法律、倫理專家討論是否提起上訴。
「屠殺」(The Slaughter)作者伊森.葛特曼(Ethan Gutmann)日前表示,他認為柯文哲是騙子(liar),並指柯文哲到中國推廣葉克膜技術,助長法輪功學員器官被活摘可能。柯文哲也因此遭人告發,監察院已立案調查。
全案緣於,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劉靜怡於104年1月間檢具申請書,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台大醫院申請提供醫師柯文哲、陳益祥任職醫院期間進行無心跳者器官捐贈摘取的次數及各次進行的日期等資料。
台大醫院以無從查詢、沒有相關資料,主張「無心跳者」在法律上稱為「遺體」並非為「人」,沒有劉靜怡申請所稱「以人為對象的研究」存在可能,予以否准。
劉靜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進行更審。劉靜怡改為限定台大醫院提供自77年9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時任醫師柯文哲及陳益祥進行無心跳者器官捐贈摘取次數及各次日期。
劉靜怡主張柯文哲等人在97年4月間在「澄清醫護管理雜誌」發表「無心跳者器官捐贈的法律倫理問題」一文記載自87年2月28日至94年4月2日,柯文哲共執行26例無心跳器捐,總共摘取52個腎臟和1個肝臟供移植之用,移植結果良好等語;衛福部96年委託報告及台大醫院電子報也有這些數字記載。
法院認定,台大醫院僅需簡單設定(醫師姓名、手術項目等)幾個條件進行檢索就可容易取得資料,否則之前衛福部報告及台大電子報的數據,豈非無中生有、欺瞞公眾,且醫學技術進步、學術倫理本有容許他人檢視後進而為質疑及挑戰的公益性質,相較於柯文哲等人的隱私權的私益侵害程度,認為保障公益法益較重要。
法院指出,本件劉靜怡依政資法規定請求台大醫院提供資料,這些資料無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因此判台大醫院應准予提供民國77年9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時任醫師柯文哲、陳益祥在院期間進行無心跳者器捐摘取次數及各次日期的書面資料給劉靜怡。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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