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門檻降為立委總額1/4 人民可個案聲請釋憲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8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將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更名為憲法訴訟法,立委提案釋憲門檻從立委現有總額1/3,降為1/4,且人民可就個案聲請釋憲。
立法院去年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與特別預算案,第一期特別預算新台幣1071億元,國民黨立委認為審查與通過程序違憲,因此聯合親民黨立院黨團及無黨團結聯盟立委高金素梅等38位立委,連署聲請釋憲與急速處分。
大法官認為,立委高金素梅因未參與表決,不計入立委聲請釋憲的門檻,未達立委總額1/3人數,因此決議不受理。
立委釋憲門檻原規定,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之聲請。三讀條文規定,立委現有總額1/4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舊制立委釋憲門檻是38人,新制降為29人。
另一重點是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大法官憲法審查範圍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人民可針對「個案」終局裁判聲請釋憲。
三讀條文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三讀條文規定,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三讀條文規定,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
判決門檻降低部分,原規定,大法官現有總額2/3之出席,及出席人2/3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三讀條文規定,判決除憲法訴訟法另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也就是過去判決門檻需10人,新制則降為8人。
三讀條文規定,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條文也規定,不受理之裁定應附理由,並應記載參與裁定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之意見。
院會通過附帶決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通過後更名為憲法訴訟法,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法庭化並增加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新制運作應有充分人力配置與增額。
附帶決議指出,涉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修法部分,請行政院考量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增加員額的需求﹐盡速配合修法,以利新制施行準備;新制運作所需經費預算部分,也請司法院妥為規劃編列支應。(編輯:蘇龍麒)10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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