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認定管中閔違規兼職 糾正教育部台大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6日電)台大校長遴選引發爭議,監院今天通過糾正教育部及台大。根據監院提供的新聞參考資料,查案監委高涌誠、張武修認為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在獲台大核准兼職前,即出席台哥大相關會議,違反兼職相關規定。
監察院教文委員會今天上午審查兩名監委調查的國立台灣大學新任校長遴選涉有違失案,經半年多調查,陸續詢問教育部次長林騰蛟、姚立德、法務部次長蔡碧仲、金管會證期局局長王詠心、台大相關主管等有關人員,此外,一名台大校務會議代表、兩名遴選委員、3名校長候選人為匿名受訪。
委員會最後通過糾正教育部及台大,並針對台大產學合作回饋金收取不合理現象,促檢討改善。
糾正案文指出,台大財務金融學系教授管中閔,是台大非兼任行政職務的專任教師,是領有國家俸給的公立大學專任教育人員,自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等相關規定,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審查,確認不影響其教學本職工作而獲核准,才得至與學校有產學合作關係的營利事業機構兼職。
調查指出,管中閔獲邀自106年6月14日起,兼職擔任台哥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等職務。其中,獨立董事部分,是在106年4月28日即向台大提出書面申請,並於106年5月17日獲核准,符合規範所定程序。
不過,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職務部分,106年7月14日才獲台哥大來函申請辦理,遲至106年9月22日學校核准兼職,但管中閔竟於台大尚未核准這兩項兼任職務前,分別於106年6月14日及8月1日出席台哥大審計委員會、106年8月2日出席台哥大薪資報酬委員會,核已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8點,及「國立台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第4條第3項等規定,情節明確。
糾正意見指出,台大辦理本次校長遴選,於利益迴避的「資訊揭露」上,「確有令人詬病之處」,迴避制度能否有效遂行,關鍵在於有無完善的資訊揭露機制,資訊揭露方式,包括「自我揭露」及「調查揭露」,才算完整。
監委調查指出,台哥大獨立董事年報酬高達新台幣500萬到1000萬元,富邦集團蔡明忠、蔡明興兄弟分別為公司的董事長及副董事長,依一般社會通念,蔡明興與獨立董事管中閔之間,具有相當的利害關係。
糾正意見說,蔡明興既獲選擔任台大校長遴選委員,管中閔遞件參選台大校長並經資格審查通過,蔡明興竟未自律將管中閔在其所屬的台哥大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一事「自我揭露」。
監委認為,教育部及台大應以本案為鑑,確實檢討現行法規或行政作為有何不足並研處改善方案,杜絕類此爭議再次發生。(編輯:李信寬)10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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