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島漁民:魚槍管制措施 剝奪狩獵生存權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6日電)農委會為保護近海珊瑚魚礁魚類,日前預告訂定「魚槍採捕水產動物禁漁區管制措施」,綠島民眾認為此措施「不食人間煙火」並剝奪狩獵生存權,上午上街頭,呼籲農委會停止這項措施。
農委會3月6日預告訂定的「魚槍採捕水產動物禁漁區管制措施」,對魚槍使用範圍加嚴,規定在12海里以外才可以使用,而且不能搭漁船出海,用意保護近海珊瑚魚礁魚類。
不過,綠島漁民認為這項措施「不食人間煙火」,田姓漁民說,台東距離綠島18海里,這樣管制的範圍重疊,根本是叫漁民要游到30海里外才能使用合法魚槍打魚,很不合理。
綠島漁民今天前往綠島中研院海洋研究站陳情,希望農委會停止這項規劃。
漁民田亦生表示,漁業資源枯竭應該是立法禁止使用網目小的魚網才對,而不是管制魚槍,且漁業署應該先參考國際其他國家對魚槍的管理,並且調查畫定國內需要漁業資源保護的地區,再來限制使用魚槍捕魚,才是真正兼顧保障漁民和生態保育的漁業管理辦法。
綠島縣議員謝賢裕表示,人民的基本人權均受憲法保障(憲法第22條),不得限制人民的基本人權(憲法第23條),憲法賦予人民可自由狩獵謀生的權力,此管制措施剝奪了人民使用魚槍、魚叉在水中獵魚維生,及水中休閒狩獵之生存權之本意。
田亦生表示,魚槍狩獵活動自古以來屬於人類謀生技藝及文化傳承之一種,國外先進國家對魚槍的有效管理方式、是建立正確合理的魚槍使用方法,魚槍持有者可在非管制地區河川、海域場所使用,以保障憲法賦予人民漁獵的權力。
但是,漁政單位對每支魚槍證照核發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申請得之」,為何能合法申請魚槍卻又訂立不合理之管制措施,打漁的人都是挑需要的魚來抓,是屬於高選擇性的漁法,比起拖網圍網,魚槍狩獵乃是永續漁法。
陳情漁民認為,所謂「管制措施」應就保護之區域及限制魚獵種類有所規範,而非依據行政程序法訂立不合理之管制措施,違反及剝奪人民生存權益。
田亦生表示,台灣沿海及綠島沿岸12海里外範圍之深度約600至100公尺,在這樣的範圍連游泳都有困難,試問官員如何魚獵,隨便參照法規,套用在不合時宜的管制措施上實有不妥。
陳情漁民希望漁政單位,不要因單一保育類魚種獵捕事件而禁止魚槍使用,呼籲停止不合理「魚槍採捕水產動物禁漁區管制措施」之訂立,讓合法魚槍持有者可以安心使用魚槍,還權於民。10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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