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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陳之漢辱罵吳宗憲判賠80萬 需刊登判決要旨回復名譽

2025/4/8 16:50(4/8 17:0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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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陳之漢(左)直播時辱罵藝人吳宗憲(右),最高法院判陳之漢賠新台幣80萬元確定。(中央社檔案照片)
館長陳之漢(左)直播時辱罵藝人吳宗憲(右),最高法院判陳之漢賠新台幣80萬元確定。(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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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館長」陳之漢直播時辱罵藝人吳宗憲,最高法院判陳之漢賠新台幣80萬元確定,刊登道歉聲明部分發回,高院更二審今判陳之漢須在某新聞網刊登本案判決要旨以回復名譽。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天指出,吳宗憲及陳之漢均為知名公眾人物,吳宗憲是因在高瀏覽人次的YouTube頻道,遭陳之漢侵害名譽權,對於吳宗憲的名譽侵害情節及程度嚴重,為使吳宗憲得在無庸違反陳之漢意願仍可取得相應的澄清效果,認定將客觀的判決結果要旨刊登於某新聞網1天,可達到雙方權益衡平之目的,也符合比例原則。

全案起於,民國108年8月8日晚間,陳之漢在YouTube個人頻道直播討論網紅文化;吳宗憲認為陳之漢在直播中多次以髒話辱罵他,提起民、刑事訴訟。

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審酌陳之漢認罪,判拘役58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及2年內不罵吳宗憲,因未上訴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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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部分,一審台北地院判決陳之漢須賠償吳宗憲80萬元,並刊登聲明,陳之漢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陳男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賠80萬元的部分並無違法,駁回上訴確定。

刊登道歉聲明部分,高院更一審依職權改定回復名譽方式,判決陳之漢在YouTube頻道及臉書粉絲專頁刊登判決要旨內容。最高法院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強制道歉違憲的意旨,認定更一審判決有誤,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案件由高院更二審審理。(編輯:方沛清)11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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