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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自金門駕船到中國海域 判刑4月、支付公庫6萬

2024/11/20 16:05(11/20 16:3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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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金門海巡隊7月5日凌晨查獲1艘金門漁船(右)涉走私電子用品、名牌鞋、保養品和名酒至中國。(讀者提供)中央社記者洪學廣傳真 113年7月5日
海巡署金門海巡隊7月5日凌晨查獲1艘金門漁船(右)涉走私電子用品、名牌鞋、保養品和名酒至中國。(讀者提供)中央社記者洪學廣傳真 1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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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玟嶸金門20日電)許姓軍人今年7月未經許可駕駛快艇裝載各類電子產品等,自金門烈嶼航至漳州附近海域,返金時遭海巡查獲。金門地院審理,判許男4月徒刑,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6萬元。

根據金門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許姓男子(行為時仍為軍人,後在7月11日停役,已非軍人)在今年7月4日,與方男、余男、林男等4人受陳男招募擔任船員,在「順風99號」快艇甲板及密艙內裝載各類電子產品、高級木材、民生物品等貨物,自金門縣烈嶼鄉陸軍L-52據點,未經許可逕自航行至大陸地區福建省漳州市浯嶼島附近禁限制海域,打算將裝載貨物交給大陸地區船舶載運。

之後因陳男看見不明空拍機巡邏恐遭查緝,所以駕船返回金門海域時,經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PP-3505號巡防艇前往攔查登檢而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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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表示,許男、方男、余男、林男等4人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但情節較輕微,所以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輕其刑,且考量4人均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與及所表示受教育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各判處4月徒刑。

又因4人過去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責,且經過偵查與審判程序後已知所警惕,諭知緩刑2年,但因犯後態度有別,各自的緩刑負擔不同,余男、林男在偵查程序就坦認犯行,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萬元,許男、方男在法院審理中才坦認犯行,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6萬元。(編輯:李淑華)1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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