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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9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書 許志雄:程序有誤應屬違憲

2024/10/25 20:59(10/30 15:1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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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國會職權相關修法,包括總統賴清德、行政院、監察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等認為有違憲之虞,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5日下午宣示判決,大法官張瓊文(左起)、蔡烱燉、許宗力、許志雄、黃瑞明等人出席。中央社記者徐肇昌攝 113年10月25日
針對國會職權相關修法,包括總統賴清德、行政院、監察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等認為有違憲之虞,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5日下午宣示判決,大法官張瓊文(左起)、蔡烱燉、許宗力、許志雄、黃瑞明等人出席。中央社記者徐肇昌攝 1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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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國會職權修法部分合憲、部分違憲,共有9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大法官許志雄表示,此案立法程序中,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嚴重受到侵害,造成立法民主正當性崩塌,應屬違憲。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認定國會職權修法程序難謂無瑕疵,但不因此違憲;立法院邀請總統國情報告無拘束力,即問即答違憲;聽證會缺席、拒給資料處罰鍰違憲;行政首長以問題或疑問句等形式,答復立委的質詢,即便言語表達方式有禮儀上的爭議,性質上仍屬立委質詢的答復,不構成反質詢,尚不牴觸憲法。

另外,藐視國會罪立法目的難謂合憲正當,且對於政治責任的追究,刑罰本非適當且尚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之要求,違反比例原則,宣告違憲;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委員會設立調查專案小組違憲。

大法官黃昭元在不同意見書中指出,關於立法程序部分,應宣告違憲,以表決方式的技術性手段選擇,壓制少數黨團,就政治效應而言,本判決勢必繼續放任甚至鼓勵既有的政黨對立。

黃昭元指出,憲法法庭有必要走入政治叢林,並以憲法規範正面導引或輕推(nudge)立法院議事程序,往正面的政黨競爭方向發展,而非繼續沉溺於負面的惡性對抗。畢竟國家的進展需要靠正面的政策競爭,而非負面的阻撓、拒絕或無限制的杯葛。

此外,大法官許志雄表示,此案立法程序中,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嚴重受到侵害,造成立法民主正當性的崩塌,應屬違憲。

許志雄說,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既稱邀請,當無拘束力,何來應邀說明的義務,因此上述憲法規定,不足以作為聽證會的根據,在職權行使法第9章之1應整章違憲。

大法官尤伯祥指出,憲法第67條第2項是規定立法院的委員會對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的諮詢,而非作為立法院調查權行使方法的聽證。

尤伯祥表示,職權行使法第9章之1所規定的聽證會,是假憲法第67條第2項之名義,突破釋字第585號解釋的限制,立法目的及所用手段均牴觸憲法,整章均違憲。

另一方面,蔡彩貞指出,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時虛偽陳述,追究刑罰部分,是為防杜出席公務員故意虛偽陳述,以保障立法院職權正確等,而且是否刑罰是由法院個案裁量,此刑罰並沒有明顯過苛情形,應符合憲法上正當程序要求。

朱富美則說,立法院舉行聽證會是為取得聽證目的之相關資訊,攸關憲法職權的行使,藉由刑罰嚇阻故意虛偽陳述,重點在於有效杜絕聽證取得的資訊虛偽之可能,以確保會議主題相關事項不致有陷於錯誤的危險,而得以正確、有效進行的重要公共利益,目的正當;刑法藐視國會罪規定,其中調查及聽證部分,符合嚴格要件前提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憲法比例原則應無違背,不生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意旨,應屬合憲。(編輯:戴光育)1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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