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O涉性侵遭訴 檢認定藉體型優勢侵犯6被害人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7日電)士檢偵辦藝人NONO涉性侵等案,勘驗相關事證、證詞,認定NONO藉體型優勢強行侵犯6名被害人,甚至有被害人於過程中持電擊棒反擊,今天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7罪提起公訴。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NONO(陳宣裕)民國99年4月至5月間晚上駕車載被害人時伸手撫摸被害人遭制止,NONO隨即把車停在河濱並令下車,藉181公分身高優勢,強行抱住、猥褻被害人。
N0N0又於99年5月間入住1家酒店,再度邀約被害人,以「當日有女性經紀人陪同,可放心前來」為由讓被害人卸下心防。被害人怕得罪NONO而到酒店,與不知情的NONO經紀人於另1間房休息,經紀人向被害人表示「不用害怕,不會有人強迫妳做妳不喜歡的事」,被害人才進入NONO房間。
被害人進入NONO房間後,NONO隨即脫掉自己身上浴巾,旋即把被害人強行壓制在床並強制性交得逞。
此外,NONO於100年2月間錄製電視節目,錄完後駕車載第2名被害人回家,NONO先繞去買宵夜,後把車停在河濱,利用體型優勢壓制、猥褻、親吻被害人;欲對被害人強制性交,途中被害人不斷掙扎且跌落在後座腳踏板處,並向NONO不斷求饒,NONO才因此作罷。
第3名被害人則指控97年5月間於交友網站認識NONO並一同吃宵夜,NONO以怕被狗仔偷拍為由,駕車把被害人帶到內湖住處,卻在住處撫摸、親吻被害人,不顧被害人甩肩、出言反抗,直到被害人傳訊息向友人求救並接到友人電話,NONO才讓被害人離去。
NONO另被指控於99年5月間與第4名被害人在臉書Facebook認識,並約被害人吃飯,途中藉故返回住處並要求被害人吃完飯後到住處找他,並強制性交得逞。
另外,NONO於102年4月至7月間在宜蘭拍戲時,看見身為劇組工作人員的第5名被害人在女廁梳洗,竟從後方熊抱、猥褻被害人;被害人假意順從NONO,抽出隨身攜帶電擊棒攻擊NONO右側腋下,NONO才倉皇逃離。
第6名被害人指控NONO於100年7月間透過臉書私訊她,並向被害人表示可駕車載她到高鐵站,過程中藉故閒聊以分散被害人注意力,卻把車開往人煙稀少的停車場,並強行壓制被害人強制性交得逞。
檢方偵查時,NONO矢口否認犯行,由於告訴人指證歷歷,經勘驗相關事證、證詞、就醫紀錄、6支手機對話紀錄等,認定NONO涉犯3次強制性交罪、2次強制性交未遂罪、2次強制猥褻罪,7罪應分論併罰,建請法院從重量刑。(編輯:方沛清)1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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