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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電動滑板車遇坑洞摔成癱瘓 一審判國賠467萬駕駛應自負8成責任

2022/12/30 10:23(12/30 12:0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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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姓男子民國108年間在台北市基隆路四段騎乘電動滑板車時,前輪遇到坑洞摔傷導致四肢癱瘓。(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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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0日電)侯姓男子於108年間在台北市基隆路四段騎乘電動滑板車時,前輪遇到坑洞摔傷導致四肢癱瘓,求償2576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台北市新建工程處應賠償467萬餘元。可上訴。

台北市新工處表示,本案涉及建築退縮地維管權責及對造自身之危險行為,將等到收受判決書後再與委任律師及相關單位討論是否上訴。

侯男於民國108年1月28日下午騎乘電動滑板車從台灣大學總校區位於基隆路四段144巷出來,要過馬路前往對面的台灣科技大學停車場取車時,因路面不平且有坑洞、高低差,導致滑板車前輪撞到坑洞,身體彈飛撞擊到路邊電桿基座螺帽後失去知覺。

侯男被警消緊急送往萬芳醫院進行長達近10小時的手術急救,醫師診斷侯男有頭部外傷併頸椎脊髓完全損傷及四肢癱瘓等傷害,治療到108年12月28日才出院返家休養。

侯男主張,他雖然住院治療,但因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頸部以下仍四肢癱瘓,需專人24小時照護,因此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向新工處與台大求償257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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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台大並非該路段的賠償管理機構,台北市政府就道路、人行道等依法應負擔法定管理維護義務,所以新工處就事故應為賠償義務機關,對侯男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侯男使用應在公園、廣場的滑板車行駛於道路上,本有一定的危險性,侯男跌倒後竟飛撞電線桿基座致癱瘓,顯見駕駛滑板車的速度非慢,且未戴安全帽,就事故應自負80%責任,判決新工處賠償467萬6955元。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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