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餘棄置淡水國有地 清運業者判刑1年4月
2022/7/23 13:38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3日電)張姓男子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卻受新北市淡水區3個社區委託清運廢棄物,將廚餘棄置於國有土地。士院考量張男曾犯相同罪名卻不知悔改,日前判刑1年4月。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於民國107年間即因非法處理廚餘廢棄物遭警查獲,最後獲法院宣告緩刑2年確定,卻不知悔改,自109年8月至111年1月間,接受3個社區委託清運廚餘。
判決提到,張姓男子收集廚餘後,直接載運到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管理、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淡海路附近的國有土地上堆置,案經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接獲檢舉前往稽查,由警方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起訴。
承審法官考量,張男再次非法從事廢棄物清理業務,有害公共環境衛生,並審酌環保局人員證稱今年1月稽查時發現現場堆置廚餘桶約60桶,張男也坦承尚未將土地回復原狀,依廢棄物清理法的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所得新台幣2萬元沒收。仍可上訴。(編輯:張芷瑄)11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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