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安佐涉製槍未遂案二審開庭 有無審判權待評議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孫安佐涉在美國製槍未遂,一審以無審判權為由判決公訴不受理,檢方上訴,二審今天開庭,孫安佐辯護人主張,美方沒認定有製槍行為。孫安佐庭後說,本件暫無結果,不知要說什麼。
孫安佐今天3名辯護人及父親孫鵬陪同下出庭,庭訊時未多發言,委由辯護人說明;庭訊後,面對媒體提問,僅回應目前還沒有一個結果,他也不知道要說什麼。孫鵬則在庭訊後急忙步出法院時表示,要趕高鐵到南部工作。
孫安佐辯護人在庭上表示,依照經驗法則,本件為矚目案件,美國法律完備,如果孫安佐行為涉及美國刑責,不可能有漏未起訴情形,美國沒有認定有製造槍枝行為,只是組裝槍枝,並沒有遭到起訴,本件上訴無理由。
辯護人提及,槍枝組裝未完成,無法發揮槍枝作用,就像手機只有電路板,當然不能打電話;鑑定人已指出,本件扣案零件部分,必須加工,否則無法發揮作用,槍枝要完成製造必須要有車床,但孫安佐沒有這樣的設備及能力。
辯護人指出,退萬步來說,扣案零件已銷毀,無法以卷內照片來判斷「下槍身」情形,假設有完整的「下槍身」以國內刑法應論持有手槍主要零件罪,而不是檢方起訴的製槍未遂罪。
法官庭末諭知,本件為程序問題(有無審判權),原則只開庭今天一次,待合議庭評議認定,全案候核辦。
全案起於,藝人孫鵬、狄鶯之子孫安佐涉嫌於民國107年1月間在美國網購槍枝零件,並因向同學聲稱將持槍朝學校射擊而遭逮捕,隨後於美國服刑238天後遭遣返,於107年12月11日入境台灣。
士檢認為,台灣法院對孫安佐在美犯行具有審判權,偵查後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未經許可製造手槍未遂罪起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1月底認定,孫安佐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製造改造手槍未遂罪,但此行為為犯罪地即美國法律所不處罰,依刑法規定法院無審判權,諭知公訴不受理。(編輯:李錫璋)1110503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