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義爭搶女童暫留台灣 憲法法庭暫時處分裁定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8日電)台灣詹姓空姐與義大利籍富商藍姓男子爭8歲女兒監護權,法院裁定監護權屬藍男,台中地院目前執行中。憲法法庭今天裁定,在詹女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告前,暫停執行。
本案是憲法訴訟法今年1月上路後,憲法法庭做出的首件暫時處分裁定。
藍男與詹女爭取8歲女兒親權官司,台北地方法院今年1月裁定由藍男單獨行使親權,另裁定詹女須3月14日交付子女。女童日前手寫致總統蔡英文與法官信指出,14日就要被爸爸帶回義大利,但「我想留在台灣」,拜託「小英總統」與法官們讓她留在台灣。
台中地院執行官會同藍男的律師,14日前往女童就讀的學校執行交付,但女童情緒不穩,不願意離開學校。執行案件仍在進行中。
詹女向憲法法庭聲請就確定終局裁定為裁判憲法審查,並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聲請暫時處分。
詹女主張主張,女兒此次一去,將受到無可回復的受國民教育權、在台灣的生存權、母女人格尊嚴、婦幼安全等無可回復的損害,不知何處是兒家?不見媽媽在哪裡?台灣不是海牙公約國,單向保障外籍生父,不顧本籍母女的權益?本案至為急迫等語。
憲法法庭指出,就跨國父母的情形,如何適當酌定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身心能否健全發展之憲法權利關係尤切。於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暫時處分事件,如決定不當,確足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發展之憲法權利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憲法法庭表示,原確定終局裁定維持第一審裁定詹女應將該未成年子女交付藍男暫時處分,但此暫時處分的執行,對於未成年子女憲法權利的影響至鉅,但相關確定終局裁定有無牴觸憲法,仍待憲法法庭進行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認為,原確定終局裁定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確具急迫性與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確有准予暫時處分的必要,所以原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法庭審查案件裁判宣告前,應暫時停止執行。
另外,詹女併聲請子女應由詹女與藍男在台灣共同監護部分,憲法法庭認為並無急迫必要性,與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裁定應予駁回。(編輯:張銘坤)11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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