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富商跨國爭女 北院:監護權由父親單獨行使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1日電)台灣詹姓空姐與義大利籍富商爭8歲女兒監護權,台北地院認為,詹女不法將女兒自義大利帶回台灣、不讓女兒與父親聯繫、涉海牙公約國際誘綁子女等,裁定監護權屬富商。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本案目前於北院合議庭抗告中,尚未確定,為避免民眾所接收的資訊不完整,說明本案始末及裁定理由,呼籲社會各界共同維護純淨的審判獨立空間,避免謾罵攻訐,並共同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根據北院新聞稿,女童於民國103年出生後,義大利富商藍姓男子與詹女約定共同行使親權。106年間,詹女原本同意藍男帶女童至義大利探望祖母及慶祝耶誕節20天,但藍男在未經詹女同意下,提早9天帶女童到義大利,且未在約定時間送女童返台。
詹女發現後,提起改定親權行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藍男不得將女童帶離台灣,雖曾經一、二審裁定准許,但最高法院認定,女童當時人已在義大利,因此無限制藍男帶女童離開台灣的必要,發回更審,於更一審時駁回詹女的聲請。
北院指出,詹女於108年間到義大利探視女童,期間女童雖與藍男同住,也與詹女有相當互動且在義大利生活適應良好,融入國際幼兒園,可用流利中英文交談,沒有不適或困擾的情形。
不料詹女於同年1月間以護照遺失為由,向中華民國駐義大利代表處申請補發子女護照,並持該補發的護照將女童帶回台灣。
藍男隨後聲請暫時處分,希望能將女童帶回義大利同住,北院家事庭裁准藍男聲請,詹女提出抗告及再抗告,均被法院駁回確定,但詹女迄今未遵守法院裁定,將女童交給藍男。
北院表示,據訪視報告,藍男與詹女雖對女童關愛至深,但對於如何行使親權無共識且對立,女童返台後,詹女阻絕藍男的聯繫,明顯有疏失,且對女童的未來無明確規劃,又因兩造的親權爭奪及對立情形,已導致子女已有忠誠議題、影響子女心理健全;詹女更有經核發緊急保護令、交付子女裁定、召開記者會的不友善行徑。
北院指出,詹女偽稱護照遺失而補辦護照帶回女童的不適法行為,顯非善意的父母,並侵害藍男及女童的親權。
北院表示,北院於108年間暫時處分裁定後,詹女已達2年未依照法院裁定交付女童,藍男必須就交付子女部分聲請強制執行,詹女並未考量女童的最佳利益,對非同住的藍男不友善。
裁定指出,女童的父母居住地分別為義大利及台灣,其中一方擔任親權人,勢必都顯著減少另一方與女童相處的時間,承審法官更著重由何者擔任親權人,會使女童能更具自由性,得以自由發展,不致因忠誠議題,與另一方疏離,且可充分獲得父母的關愛。
法官考量詹女不法將女童帶回台灣的行為,致女童與父親事實上分隔,且在照顧女童及父親聯絡、相處上,均非友善、妥適,女童回台後,一度連法院都無法知悉女童去向,詹女迄今未遵守法院暫時處分裁定將子女交付藍男,導致藍男無法順利了解女童的生活情形,已影響子女成長及安全,裁定女童的監護權由藍男單獨行使。
北院在新聞稿中也引述108年暫時處分內容,提及1980年或1996年海牙公約等國際公約規定,非法移置子女的非友善父母行為,應以「立即返還子女」於原慣居地為處理原則,海牙公約為現今國際兒童保護的主流,法院自得據為法理而予以適用。
裁定表示,藍男將女童帶回義大利及詹女將女童帶回台灣,均符合海牙公約國際誘綁子女的要件,但詹女以違犯刑事犯罪的手段,達到不法移置子女的目的,比藍男的行為更加嚴重。(編輯:吳協昌)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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