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案222人發回 最高院:應審酌心理健康權損害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1日電)美國無線電公司(RCA)第一波工傷求償案,高院更一審判24人獲賠,222人敗訴。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判24人獲賠5470萬多元確定,其餘222人發回高院更審。
RCA員工關懷協會宣判後於最高法院外高喊:「我們贏了」、「永不妥協」等口號;律師團代表林永頌則表示,最高法院將更一審不利於會員的判決發回更審,另維持24人勝訴判決,用白話講就是:「我們全贏。」
最高法院庭長高孟焄宣判後當庭簡要說明,指更一審認定24人罹病與毒物污染有因果關係,並採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判決RCA等公司賠償24人共5470萬元並無違誤,駁回兩造上訴而確定。
廢棄更一審判決222人敗訴部分,高孟焄指出,部分原告主張患有卵巢癌、子宮頸癌、心律不整,被更一審認為無法證明與污染有因果關係;但雇主本有保護勞工義務,在毒物職災訴訟中,依法應降低勞工舉證責任,更一審未就原告提出的醫療文獻詳為審酌,有所不當。
針對C組「無外顯疾病」會員多遭更一審判決敗訴,高孟焄說,大法官釋字第372、689、785號均認為身體權、健康權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凡以非徵得他人同意的方法,使有害物質進入人體,超過一般人客觀上能忍受程度,即屬對身體自主權的侵害。
高孟焄說,為實現人格自主、人性尊嚴,心神安寧或情緒等影響心理健康的因素,應納入健康權保護範圍。而本案員工因暴露污染環境而擔心罹病風險高,心理上恐懼、憂慮等不健康的負面情緒,如已超過個人主觀想像或感受,自不得認定健康權未受侵害,但更一審並未審酌。
全案源於,台灣RCA於民國59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後來被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
RCA員工關懷協會93年替受害員工或繼承人提出第一波民事訴訟,俗稱RCA一軍。
終審最高法院認為,RCA使用有致癌風險的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工作環境也無防護設施,還以遭污染的地下水為飲用水、洗澡水,導致員工吸入高濃度有害化學物質,與員工罹癌有因果關係,應負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107年間判RCA及其前後任母公司即美國奇異公司(GE)、百慕達Thomson、法國Technicolor等4家公司,應賠償262名關懷協會會員新台幣5億元確定,另將其他246人求償案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109年3月宣判,24人獲判賠5470萬多元,其餘222人因程序問題或無外顯疾病而未獲判賠;246人均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宣判。(編輯:張銘坤)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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