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第2波工傷求償案 二審改判賠16億6740萬元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1日電)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第2波工傷求償案,一審判RCA等公司應賠23億300萬元;案經上訴,高院今天改判RCA等4家公司賠償1112人,共新台幣16億6740萬元。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二審認定RCA公司在桃園廠、竹北廠使用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未對勞工進行防護說明、教導及提供防護措施,且以受污染水源作為員工飲用、洗澡等用途,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律。
二審指出,RCA員工關懷協會已提出國際癌症機構等文獻,證明暴露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與癌症或其他疾病(如紅斑性狼瘡等)間的一般因果關係;且RCA公司桃園廠、竹北廠場址的地下水、土壤,存在遠高於整治標準的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
二審參酌類似地下水污染的美國樂瓊營法案,以暴露30日為標準,認定關懷協會主張本案勞工受僱30日以上且罹患法院認定的疾病者,應與暴露在化學物質間有因果關係。
此外,受僱30日以下的勞工及未罹患法院認定疾病的勞工,身體有不受不法侵害的身體自主權,他們對於罹病的恐懼、憂慮已超過個人主觀想像或感受,是一般人客觀上正常的合理懷疑或心理反應,健康權也已受損。
二審審酌勞工受僱期間長短、被害情節輕重及另案RCA勞工獲賠確定金額多寡等因素,判RCA等公司賠償A組(已死亡勞工家屬)選定人126人,共2億160萬元慰撫金。
此外,RCA等公司應賠償B1組(罹患法院認定的疾病屬癌症或健保重大傷病)選定人267人,共8億5440萬元;B2組(罹患其他法院認定的疾病)選定人200人,共3億元;C組(受僱未滿30日或未罹患法院認定的疾病)選定人519人,共3億1140萬元。
二審也指出,GE公司、Technicolor公司、Thomson公司為RCA公司的控制公司,依「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法理,應與RCA公司負不真正連帶損害賠償的責任。
全案源於,台灣RCA於民國59年在台設廠生產家電,81年關廠停產,後來被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
被害員工透過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先後提起2波求償,第一波求償(俗稱RCA一軍)部分,已有286人獲判賠5億餘元確定,另有222人部分發回高院更審中。
第二波求償案(俗稱RCA二軍)部分,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RCA等4公司應賠償1115人共23億300萬元,寫下工傷案判賠金額最高紀錄;兩造均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今天宣判。(編輯:張銘坤)1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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