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毀損婦聯會資料 辜嚴倬雲等3人獲不起訴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7日電)前婦聯會主委辜嚴倬雲、辜嚴倬雲女兒辜懷如與劉姓助理被控侵占及毀損婦聯會170箱檔案,台北地檢署認為,辜嚴倬雲等人的行為固有不該應予非難,但不構成犯罪,予不起訴處分。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告發指出,婦聯會員工於民國106年5月中旬收到時任婦聯會主委辜嚴倬雲的指示,整理婦聯會會內170箱、都是民國95年以前的檔案資料,送到台北市德惠街台泥德惠大樓存放。
106年11月到12月間,辜懷如指示劉姓助理將這批資料送到嘉利公司位於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的嘉新大樓存放;同年12月間,辜懷如及劉姓助理等人銷毀這170箱資料。
在此期間,內政部於106年12月22日撤銷辜嚴倬雲的婦聯會主任委員職位,同年12月27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公布施行,黨產會於107年2月1日依黨產條例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
黨產會於107年2月7日就婦聯會是否完整保存檔案展開調查,才發現170箱資料已被銷毀,告發辜嚴倬雲、辜懷如及劉姓助理涉嫌刑法業務侵占、背信罪及促轉條例毀損文書、毀壞政治檔案罪。婦聯會也提出侵占告訴。
辜懷如在偵訊時宣稱她處理掉的東西,是母親辜嚴倬雲的私人物品,並未犯罪;劉姓助理供稱,他不知道銷毀的文件內容為何;辜嚴倬雲已高齡97歲,檢察官考量她的個人健康因素,並未傳喚到庭說明。
北檢偵辦後,認為辜嚴倬雲與辜懷如都自始知道這170箱資料是婦聯會所有,並非辜嚴倬雲的私人物品,仍然故意毀損。不過,婦聯會自始至終都未曾向辜嚴倬雲、辜懷如等索要這170箱資料,辜嚴倬雲母女共同毀損資料的行為可以別有居心,但並非將資料納為己有的意思,不構成業務侵占。
背信罪部分,檢方表示,此案170箱資料多為文件或帳簿,有用於查證或紀念保存的價值,但難認有交易買賣的財產價值,滅失的結果,有無損及婦聯會財產上的利益,甚有疑問。
此案毀損文件的行為,性質上屬於事實上處分,並非處理財產事務,辜嚴倬雲母女銷毀資料的行為,固有不該而應予非難,但仍與背信罪構成要件不合。
毀棄文書的部分,檢方認定婦聯會於107年3月9日即已知悉辜嚴倬雲等3人涉嫌毀損文書,卻遲於去年10月29日才提出告訴,已逾6個月告訴時限,此部分依法不得再行追訴。
至於辜嚴倬雲等人被控毀壞政治檔案的部分,檢察官指出,此案毀損文件於106年12月25日前已銷毀完畢,促轉條例在同年12月27日才由總統公布並施行,可見辜嚴倬雲等人毀損文件時,還沒有處罰毀損政治檔案的法律規定,依罪刑法定原則,自不得以促轉條例論責。(編輯:戴光育)11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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