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1號釋憲案 歷史建築土地為第三人未補償違憲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813號解釋、也是最後1號釋憲案,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歷史建築所在土地為第三人所有情形,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所有人相當補償違憲,應於2年內修正。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憲法訴訟法將於明年1月4日上路,此號解釋為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做成的最後1號解釋,未來由大法官所組成的憲法法庭將以「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為起始,取代大法官解釋。
新莊慈祐宮是土城普安堂所坐落土地的所有權人,普安堂於民國100年及105年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將寺廟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經新北市文化局審議後決議將普安堂登錄為歷史建築,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不用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也就是慈祐宮的同意,也不用給予相當的補償。
慈祐宮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慈祐宮再提上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慈祐宮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813號解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關於歷史建築登錄部分規定,於歷史建築所定著的土地為第三人所有情形,未以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要件,尚難即認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有違。
不過,大法官指出,上開情形的土地所有人,如因定著於其土地上的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就此土地原得行使的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受到限制,究其性質,屬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權遭受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的損失,而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
大法官認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構成對上開情形土地所有人的特別犧牲者,同法第99條第2項及第100條第1項規定,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上開土地所有人相當補償,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有關機關應自此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依此解釋意旨,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妥為規定。(編輯:戴光育)1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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