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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石木欽與翁茂鍾討論案情不符法官倫理規範

2021/11/25 20:17(11/25 20:3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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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5日電)懲戒法院審理石木欽案,今天辯論終結,訂12月24日宣判。監察院代理人指出,石木欽與翁茂鍾及案子的相關人、律師私下針對案情密切見面討論,絕對不符合法官倫理規範。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於民國108年9月認定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與法官守則等,情節重大,決議移送監察院審議。監察院去年8月彈劾石木欽,案件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今天召開言詞辯論,兩造針對各項爭點唇槍舌戰。

石木欽委任律師到庭陳述,他主張,公務員懲戒法設有追懲時效制度,懲戒法院也有多件判決可供參考,本件第一次審查會多數監察委員也以追懲時效已完成,決議彈劾不成立,前後何以會有如此差異。

石木欽指出,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也明文規定唯有第一次提案且對決議不成立提出異議的監察委員才有第二次提案權,監委明知如此,卻仍違反此一程序規定,在換屆的新委員尚未進入狀況下,冒然提案、矇騙其他委員通過彈劾,令人懷疑是否具有特殊目的,為彈劾而彈劾。

監察院代理人表示,本件彈劾案符合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沒有所謂移送程序不合法的情形,林雅鋒委員既然已經卸任,不可能由其繼續擔任提案委員,其後由高涌誠委員加入提案彈劾,並無違法。

此外,針對本案是不是有超出懲戒權時效的部分,監察院代理人強調,法官不是石木欽口中所稱的一般人民,法官是法制上唯一享有終身保障、被賦予足以斷人生死大權的重要國家權力的掌握者,因此,監察院對於法官的倫理規範要求較高,對於時效的規範較為寬鬆,不能把他與一般的公務員視之,更不可能與一般的人民視之。

監察院主張,法官懲戒的判斷標準在於行為是否有損司法的廉潔、公正與可信賴性,自然應該有失職行為一體性原則的適用,而應該從整體行為觀察,不能夠說因為一開始與富商翁茂鍾過從甚密、影響案情的部分,因為已經時過境遷,所以就不影響到司法的廉潔、公正與可信賴性。

石木欽另主張,司法院處理本案僅憑翁茂鍾記事本上記載,所涉者均為20多年前事物,司法院僅形式上詢問過他一次,他如何能記得20多年前點點滴滴細節。

監察院代理人表示,翁茂鍾筆記本的真實性,不只從翁茂鍾自己到庭證述已經證明,而且從內容記載也可以知道,那些不是單純的行程的預先記載而已,內容還包含會談內容的記載。

監察院認為,而從那些筆記本的記載也可以看出,石木欽與翁茂鍾不只有在案件進行的關鍵時間前後見面討論案情,而且也有跟相關的律師見面,人、事、時、地、物俱在,不容許石木欽否認。

至於在石木欽的家人買賣與翁茂鍾有關的公司股票部分,監察院代理人強調,如果以股票是否在石木欽名下來斷定是不是他持有,過於狹隘,與社會通念不符,怡安公司、佳和公司、聯亞公司確實是跟翁茂鍾密切相關,石木欽的太太、兒子確實也因為買賣這些股票而有高額的獲利。

監察院代理人表示,如果最後法院卻以不是石木欽本人所進行的交易、股票不在石木欽名下為由而認為不需要受懲戒,恐怕與社會常情通念不符。

最後在總結時,監察院的代理人洪偉勝律師提到,監察院提出本件彈劾,正是為了要使大部分司法人員的努力,不會因為石木欽與翁茂鍾這樣的行為,被一筆勾銷,全部抹煞,因此請法院能夠依照彈劾的意旨,將石木欽依法懲戒。(編輯:張銘坤)1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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