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追捕酒駕不慎擊斃乘客 檢認不符比例原則起訴
2021/6/10 16:29(6/10 16:54 更新)
(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10日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曾姓副所長追捕酒駕、衝撞警車的吳姓男子,對車連開5槍,不慎擊斃車內楊姓乘客。桃園地檢署認定不符警械使用比例原則,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八德分局告訴中央社記者,尊重起訴,但將協助同仁聘律師進行訴訟程序,在法庭維護權益;另有關警員依法正確使用警械及執行職務,分局全力支持。
中華民國刑法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曾姓副所長去年3月27日晚間駕駛巡邏車執勤時,看見吳姓男子酒後駕車搭載蕭姓男子、李姓男子及楊姓女子,在八德區介壽路2段某巷口違規停車。
桃檢說,曾姓副所長上前盤查時,吳姓男子立刻駕車逃逸,在一處路口車速過快、轉彎不及煞停,脫逃過程中還倒車衝撞曾姓副所長駕駛的巡邏車2次。
桃檢表示,曾姓副所長為阻止吳姓男子脫逃,下車自吳姓男子車輛後方連開5槍,其中1槍擊中車內楊姓女子,貫穿左大腿及左小腿,另1槍擊中左後背,經送醫急救後死亡。
桃檢說,全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為曾姓副所長本應注意吳姓男子衝撞警車目的非故意傷害警員,而是為逃逸,且吳姓男子在第3次倒車時沒撞到警車,曾姓副所長、其他警員生命及身體未遭迫切危害。
桃檢表示,曾姓副所長為逮捕吳姓男子使用槍械,造成他人死亡,不符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揭示的比例原則,認定曾姓副所長應負過失致死罪責,依法提起公訴;吳姓男子部分,依涉嫌妨害公務及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等罪提起公訴。(編輯:李明宗)1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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