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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上銬偽造通知書 派出所副所長緩刑定讞

2021/3/24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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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4日電)陳姓員警擔任雲林縣下崙派出所副所長時違法將通知到案的民眾上銬,另偽造管束通知書。二審判陳員合計1年7月徒刑,緩刑3年,支付公庫新台幣1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8年7月間,時任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下崙派出所副所長的陳姓員警將涉及傷害的陳姓民眾帶回派出所,明知並非以現行犯逮捕陳男,且陳男也無違害公共安全之虞情事,卻將陳男上銬約3小時,事後指示同事補製作執行管束通知書。

一審的雲林地方法院審理時,陳姓員警坦承犯行;一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故意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另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一審並諭知陳姓員警緩刑3年,於判決確定後,向公庫支付10萬元。

案經陳姓員警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陳姓員警辯稱陳姓民眾眼神恍惚、情緒不穩,當時派出所警力單薄,為防禦民眾情緒不穩時突發意外而危及公共安全,才依法上銬管束,並無妨害他人自由故意。

二審採信其他員警證詞,認為陳姓民眾當時沒有瘋狂爛醉或自傷傾向,無執行管束必要,且陳男屬通知到案說明,並非經由員警以現行犯逮捕,依警政署規定,候詢期間不得使用警銬,認定陳姓員警犯罪事證明確。

二審審酌,陳姓員警無視法律規定,恣意對被害人上手銬,事後指示員警偽造執行管束通知書,影響被害人權益,也使公權力蒙羞,一審量刑及緩刑諭知均屬適當,駁回陳姓員警上訴,維持一審罪刑。

案經陳姓員警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1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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