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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收錢夾帶違禁品入監案 最後1人判刑定讞

2020/12/22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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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5名替代役男於台中監獄服役期間,涉收錢為受刑人夾帶香菸等違禁品,檢方起訴替代役、受刑人及友人等12人。最高法院日前判張姓受刑人1年3月,成為本案最後1名判刑定讞者。

台中地檢署於民國104年11月間,將本案起訴;檢方指控,韓姓、彭姓、李姓、湯姓及何姓等5名替代役男於台中監獄服役期間,負責協助崗哨、門衛、中央台備勤、巡邏、安全巡視等輔助勤務工作,因此結識張姓、王姓、孫姓及莊姓等4名受刑人,再加上負責接應的3 名受刑人友人,共計12人被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王姓等受刑人先將需求物品及監外友人電話號碼書寫在紙條上,透過擔任雜役的莊姓受刑人轉交給在中央台擔任服務員的孫姓受刑人,孫再委託韓姓替代役男將違禁品帶入監獄。

5名替代役男為受刑人夾帶香菸、球鞋、香水及3C產品等違禁品,並從中收取數百至數萬元不等報酬。

案件歷經一審、二審、最高法院發回以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一審後,11名被告陸續判決定讞,歷審均考量犯罪情節輕微,所圖得的不正利益均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依貪污治罪條例等規定減刑。

判決定讞者包含,5名替代役男因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其中4人獲緩刑,1人獲免刑;3名受刑人部分,最重遭判2年2月、最輕1年2月;3名友人部分,2 人獲緩刑,1人遭判1年3月。

全案僅剩張姓受刑人部分未定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審認定他,透過李姓替代役男二次夾帶香菸及多種藥品,判他1年3月;張姓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0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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