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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竊電挖比特幣賺290萬 遭台電追償至少1940萬

2020/11/17 18:09(11/17 18:5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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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7日電)台中市林男與洪男合資經營虛擬貨幣比特幣礦場,取得10顆比特幣獲利新台幣290萬餘元,卻竊電遭台電查出須追繳至少1940萬元的電費,並被檢方依竊盜等罪嫌起訴。

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31歲林男與32歲洪男合作投資經營虛擬貨幣比特幣礦場,由林男透過民國107年間撿到曾男遺失的身分證,及自行盜刻的印章,以曾男的名義在台中市烏日區租屋,作為礦場據點。

林男為減少電費支出,利用老虎鉗破壞台灣電力公司設置在用戶的電箱,並破壞電表導致電量計算失準,竊電供電腦設備挖礦使用,於108年2月至109年3月,共挖掘出虛擬貨幣比特幣10.43457476顆。

洪男透過管道售出比特幣,共得款項290萬5638元,再由洪男提領現金與林男花用,案經台電公司發現有異,於今年3月會同警方前往林男與洪男設置的礦場搜索,共查扣供挖礦的電腦193台、監視器主機、比特幣電子錢包等證物。

檢方查出,林男與洪男共租設2處廠房經營礦場,其中烏日區溪南路的礦場,經台電估計共遭竊電216萬1242度,追償電費仍在計算中,另烏日區五光路的礦場,共竊電297萬9848度,台電將追償電費1940萬4770元。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據證人證詞、查扣證物,今天依竊盜、偽造文書與侵占等罪嫌,將林男等2人起訴。

檢方說明,比特幣產生由玩家使用電腦設備,透過特定的演算法計算之後產生,因礦機計算演算法需消耗大量電能,故案件中2嫌透過竊取台電公司電力方式,供給礦機所需的電能,以規避大筆電費支出。(編輯:謝雅竹)10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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