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庭外遭潑酸案二審 前男友當庭賠50萬鞠躬道歉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男子陳韋傑涉誣告蔡姓前女友,再教唆2名男子趁蔡女出庭後潑酸,一審遭判9年。二審今天開庭,陳男當庭交付50萬餘元給蔡女父親並起身鞠躬說「我錯了」;二審定11月24日宣判。
被害人蔡姓女子未到庭。陳韋傑因另案判刑確定,在監執行中,今天出庭表示,承認全部犯罪,當初與蔡女分手是因女方去車行工作不到一個月,就跟其他男生在一起;當初沒有指示友人張家豪對蔡女哪個部位潑酸。
陳韋傑當庭交付多筆家屬的籌款(總計新台幣50萬815元)給蔡女的父親,「我的動機與方法都錯了,很後悔,對不起」並於最後陳述時,起身對著蔡父鞠躬說「我錯了、對不起」。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開庭期間,提示證據以及讓陳韋傑與動手潑酸的張家豪對質,二人對於交付強酸的時間、罐數以及對價說法,完全大不同。
陳韋傑強調,他去化工行買1罐硫酸及大賣場買1罐鹽酸,於案發前10天放在機車踏板上,通知張家豪去取及自行調和;張家豪本來就欠他7萬元,因此指示若動手潑酸就可抵銷欠款。
張家豪則說,陳韋傑不只一次拿強酸給他,案發的強酸是陳韋傑當發當天凌晨會面時交付給他,陳男拿二袋東西給他,小袋裡面有1罐強酸,他後來就是潑灑這罐;陳男之前說,除了抵銷欠款7萬元,還會再給他30萬元以及幫他把外債10萬元清償。
陳韋傑辯護人指出,二人說法歧異部分,因為現場狀況只有他們二人在場,律見期間有跟陳男說,已經認罪了,沒有必要配合張家豪的說法,因此建請法院做適當認定。
案發當天接應張家豪逃離現場的被告李育龍則說,已跟雇主商借20萬元,錢26日到位將匯款至被害人帳戶,請求從輕量判。
蔡女的父親表示,小女兒已經體無完膚,臉部身體都受傷,醫療費至今已花費30多萬元,大女兒辭去工作,每天照顧陪著小女兒;告訴代理人則說,陳男雖然部分賠償填補損害,但根本不夠,被害人一輩子活在傷痛中;張男及李男,目前尚未賠償,沒有從輕量刑必要。
二審合議庭庭末諭知,本案辯論終結,訂於11月24日宣判。
全案緣於,陳韋傑不甘蔡姓前女友另結新歡,先誣告蔡女犯案,以掌握蔡女出庭行蹤,進而利用蔡女到士林地檢署出庭機會,安排張家豪潑酸,致蔡女重傷。
一審的士林地院7月間宣判,陳男依重傷害罪判9年徒刑、誣告罪判刑6月,配合演出的廖姓女子判刑3月;潑酸的張家豪與負責接應的李育龍也都被論以重傷害罪,各判刑7年6月、6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編輯:張銘坤)1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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