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猛撞仇家致死 男子判刑10年半定讞
2020/10/16 11:47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6日電)卓姓男子與蔡姓男子起爭執,車窗遭蔡男持斧頭擊破,駕車逃離時撞死蔡男。一審認為情堪憫恕,判刑7年2月;二審認為無可憫恕,改判10年6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7年卓姓男子與蔡姓男子曾因毒品往來有糾紛,同年3月25日雙方在台北市南港區一處停車場偶遇起衝突。蔡男持斧頭朝卓男車窗揮砍,卓男見狀駕車逃離,卻撞擊車前的蔡男並輾壓後逃逸,導致蔡男送醫不治。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卓男因擔心遭蔡男持斧頭追擊而駕車逃離,且依現場環境判斷,卓男只能往前行駛逃離,並非有多方行進路線卻執意往前,若處以殺人罪的最低刑度10年徒刑仍嫌過重,適用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得酌量減輕其刑的規定,依殺人罪判刑7年2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被害人見卓男駕車加速駛來已有側身逃離的動作,卓男卻持續駕車猛撞,發現蔡男已遭車輛底盤擠壓後還逃逸,全然不顧被害人性命,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
二審審酌,卓男基於殺人的不確定故意,駕車加速向前衝撞輾壓被害人,使被害人家屬在毫無預期的狀況下,遭受失去至親的悲痛,並考量卓男犯罪時曾受被害人持斧頭朝車窗玻璃揮砍的刺激、未賠償家屬等情狀,判刑10年6月。
卓男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091016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