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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殺貓咪遭台大退學興訟 更一審判陳皓揚敗訴

2020/5/21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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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澳門籍、前台灣大學學生陳皓揚犯下虐殺貓咪案,校方做出勒令退學處分;陳皓揚不服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今天認定,退學處分並無違誤,判陳皓揚敗訴,可上訴。

全案緣於,陳皓揚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在台北市溫州街巷弄內殺害綽號「大橘子」的流浪貓;台大學生獎懲委員會認為陳皓揚的行為,違反動物保護法,依相關懲處規定,原應予以勒令退學,但審酌陳男坦承犯行、表示悔意等情況,做出記大過2次、小過2次處分,須至學生心理輔導中心接受專案輔導。

未料,陳皓揚在105年8月2日再度虐殺台北市文山區某蔬食餐廳的店貓「斑斑」,並將貓的遺體載往新店溪棄屍,校方考量陳皓揚再犯虐貓,惡性重大,損害校譽,做出勒令退學處分。陳皓揚不服退學懲處結果而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陳皓揚為國立大學學生,是高級知識分子,更應深知不得恣意殘害動物生命,但他竟先後二次殘害貓隻,陳男的行為除違反刑事處罰規定外,也損害台大的名譽;校方依據獎懲辦法勒令陳皓揚退學,合法有據,判陳皓揚敗訴。

案經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今天認定,台大依據獎懲辦法勒令陳皓揚退學,並無違誤,判陳皓揚敗訴。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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