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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邏車內搶警槍企圖脫逃 男遭判刑3年定讞

2020/5/5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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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5日電)男子曾學義因毒品案被逮,涉於移送地檢署途中,夥同陳姓女友人攻擊員警並搶奪警槍,最終遭警制伏。二審依強暴脫逃未遂罪,判處曾男有期徒刑3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曾男與陳姓女友人於民國105年間,在桃園市一家旅館前因毒品案被警逮捕。同年8月27日下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林姓員警駕駛巡邏車,李姓員警隨車戒護,將曾男、陳女兩人移送桃園地檢署。

曾男為逃避刑責,與陳女共謀脫逃,以毒癮發作欲嘔吐為由,向員警索取塑膠袋,並要求將反銬於背後的雙手改為銬於身體前。

巡邏車途經國道2號公路南桃園交流道時,曾男以眼神示意陳女並作勢嘔吐後,2人撲向後座李姓員警,並拿塑膠袋套住李員頭部,再以手銬攻擊李員,曾男進而奪取李員配槍,3人在後座拉扯扭打。

林姓員警見狀停車協助李姓員警壓制嫌犯,遭曾男持槍威嚇「我開囉!開囉!走開走開!」;陳女趁隙鑽進駕駛座欲開車逃離,隨即遭林姓員警開槍擊中腿部。曾男、陳女隨後被警壓制,脫逃未遂。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強暴脫逃未遂罪,判處曾男有期徒刑3年,另對陳女發布通緝。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曾男行車途中以手銬攻擊、搶奪槍枝及言語威嚇等方式對員警施暴,導致2名員警全身是傷,也大幅提升行車事故風險,犯罪所生危害重大,應予嚴懲,仍判刑3年。

案經曾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定讞。(編輯:戴光育)10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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