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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政黨處分 婦聯會聲請停止執行遭法院駁回

2020/4/29 17:12(4/29 17:4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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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內政部依據政黨法做出處分,要求婦聯會轉型為政黨,否則廢止立案,婦聯會不服聲請停止執行。法院今天認定,團體存續自由及財產權並未受損及涉及公益,不符要件,駁回聲請。

全案緣於婦聯會為依人民團體法立案登記的「政治團體」,政黨法於民國106年12月6日制定公布並施行後,內政部依政黨法規定,通知婦聯會等政治團體應於政黨法施行後2年內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

內政部認定婦聯會等未於法定期限屆前完成轉換程序,於108年12月24日做出處分,通知婦聯會等45個政治團體,於文到4個月內完成轉換為政黨程序,屆期未辦理者,內政部將依規定廢止「政治團體」的立案。

婦聯會不服原處分,於1月22日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行政院3月5日做出訴願不受理),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法院認定,婦聯會的團體存續自由並未因此受侵害,婦聯會已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設立與慈惠公益等相關的財團法人並經審核中,難認原處分對婦聯會的結社自由及言論意見表達自由等,有造成難於回復的損害。

法院表示,原處分沒有損害婦聯會財產權,也與公益無涉而須停止執行的必要,且內政部作成原處分前,婦聯會依政黨法規定已有2年的修正期間可資援用,原處分的規制內容並不足以構成急迫情事,因此婦聯會聲請停止執行不符要件,予以駁回,還可抗告。(編輯:李亨山)10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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