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泥案撤銷展延 法官:未踐行原民諮商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1日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決撤銷亞泥已展延20年的礦權,合議庭認為,經濟部在核准新城山礦權展延前,亞泥並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諮商同意參與程序,應予撤銷。
亞泥公司花蓮新城山礦場的礦權,原本到民國106年11月22日到期,亞泥於105年間向經濟部申請展延,經濟部於106年3月間核發亞泥20年的礦權展延(限),礦區面積399公頃49公畝46平方公尺,礦業權有效期限至126年11月22日止。
環團及礦場周遭居民認為,經濟部未顧及居民權益就逕自展延,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隨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亞泥已展延的礦權。北高行今天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北高行合議庭指出,原基法於民國94年2月5日制定發布,是立法者都為貫徹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規定意旨,展現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保障的一環。
北高行表示,對於原基法發布前已取得礦業權並實際進行採礦的區域,原住民族或部落無從在原本礦業用地核定階段表示意見,自應於礦業權展限申請時給予他們表示意見的機會,否則在原基法制訂公布前業經取得的礦業權,只要未申請新的礦業用地核定,仍在原核定礦業用地採礦,將無法適用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北高行指出,新城山礦場現仍持續經營中,礦場所使用的土地於核定礦業用地時,原基法尚未制定公布,亞泥申請展延時.應踐行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才符正當行政程序的要求。
北高行表示,經濟部在核准礦權展延時,亞泥並未踐行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顯然違反原基法第21條第1項的規定,經濟部也未依職權要求亞泥補正,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有瑕疵,應予撤銷。(編輯:吳協昌)10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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